知产诉讼天龙八部 第一部:立案篇
作者:赵立辉 邓巍 何京 赵沁兰
按: 经常遇到做砸了的案件咨询,发现很多案件从开始方向就是错误的,再怎么努力都很难赢。大道根本,要懂得更底层的道理,科学尚未普及。从本期开始,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IPer天马行空地聊聊知产诉讼最重要的八个方面。今天是第一部,立案准备过程中的案由选择与管辖选择的心法。
诉讼,是原被告双方在既定的比武规则下进行的一场法律对战,以法庭为擂台,以事实为内功,以法律为武器,以论辩为招式,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最终由法官论出个子丑寅卯,一判高下。
立案,是比武第一回合。立案准备工作有很多,篇幅所限,无法面面俱到,本篇先重点介绍案由选择与管辖选择的心法。
初阶选手可能会认为立案很简单,不就是把各项立案材料准备齐全,到法院递上名帖,就万事大吉了。有实战经验的高手却深知,立案这个起手式如何打出,影响着比武全局的走势、后续回合的出招、敌我双方的心理,不可轻忽而过。立案策略选择失误,可能会导致满盘皆输。
原告选择立案案由和管辖法院时,需时时记着要服务于三大目标:
胜诉把握大;
诉讼成本低;
诉讼耗时短。
一 、胜诉把握大
比武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赢,一切的招式都服务于这一终极目标。
侵权案件案由的确定,一般取决于原告的权利基础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原告的一个权利载体常常包含多个类型的权利客体,并且知产领域新类型案件频发,没有类似的在先判例,法院会如何判决还未可知,因此,原告起诉时能否选择合适的案由,关乎结果的胜败,关乎己方的权益能否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的保护。
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善选案由对原告维权获胜几率的影响:
1.附加不正当竞争案由的兜底保护
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的“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定作家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并不侵犯金庸的著作权,但是江南将其出版发行以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江南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害及合理支出188万元。
此案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上述一审判决还未最终生效,但是,我们从一审判决中可以看出,原告在一审中的胜诉得益于其在案由选择上的成功。如果原告仅选择著作权侵权的案由,那么一旦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就败诉了;现在原告在著作权侵权之外,还叠加了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即使著作权侵权的诉请落空,还可能在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中获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明确,在一个案件中,针对同一被控侵权行为,原告可以既主张著作权侵权又主张反不正当竞争。
2.反例:案由选择失误导致维权失败
腾讯公司诉“快看影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服务器标准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腾讯公司主张手机客户端“快看影视”通过深度链接播放《宫锁连城》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宫锁连城》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合理认定标准,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终腾讯公司败诉。
但是,对于深层链接行为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呢?在该案中,“快看影视”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对《宫》剧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等工作,且在播放《宫》剧时无任何原网站的前置广告及暂停播放时的广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深层链接行为不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无能为力。深层链接行为依然可依据共同侵权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有关技术措施相关规则的适用,在相当程度上使权利人获得救济。”据此,如果腾讯公司同时主张“快看影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恐怕此案输赢就要另论了。
一点说明:
理论上来说,民事案件基本的立案原则是“一个法律关系一诉”,即在一个案件中仅处理一个法律关系,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一般需分别立案、分案审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将两个案由合在一起,其他的案由一般认为不能有“兼项”。
但是,近年来,一个案件中一般不立混合案由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屡屡打破,例如,北京海淀法院已经审理多起混合案由的知识产权案件,还有前面提到的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也以混合案由立案并审理了。可以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允许以混合案由起诉已经成为趋势,对此,我们的态度是:接受现实,顺应趋势。至少,对于原告来说,多个案由使得维权成功几率大为增加。
二、诉讼成本低
在追求胜诉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诉讼成本也是原告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在知产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需要举证证明己方的权利基础,被告的侵权行为,还要做侵权比对,这些工作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原告的一个权利载体包含多个类型的权利客体时,选择恰当的权利基础来主张权利,既能够达到打击侵权行为的诉讼目的,又能合理控制己方在诉讼中投入的精力、金钱等成本。
例如,在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部网络游戏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常常被整体剽窃,那么这一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中,就包含游戏引擎所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游戏资源库所对应的美术、文字、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如果对这些权利对象全部主张侵权,那么就需要进行大量的举证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举证难度尤其大,其涉及被告方的侵权游戏代码的获取、源代码的破解、计算机软件的相似性鉴定,完成这些举证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
而在这类游戏侵权案中,原告其实可以选择舍弃起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而仅对游戏资源库中的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因为,计算机软件是一部游戏的运行载体,美术、文字、音乐等作品则构成了一部游戏的外在呈现形式,一旦法院认定构成游戏的外在呈现形式的美术、文字、音乐等作品构成侵权,那么在侵权赔偿额的判定上,将与游戏引擎同时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额的判定方式一样,即均为侵权者运营侵权游戏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的损失,因此,权利人并不需要法院同时判定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均构成侵权即可达到打击惩戒侵权者的目的。
三、诉讼耗时短
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对原告有重大意义。
在各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一场诉讼耗时太久,年复一年,原告等到胜诉判决时,早已时过境迁,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胜诉的效果可能已大打折扣,比武虽是赢了,但江湖已不再是那个江湖……
要想避免案件审理时间过于漫长,在案由和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均需斟酌:
1.案由与审理时长
还是以游戏侵权为例。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同时侵权的情况下,如果选择游戏引擎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则侵权游戏的代码的获取、源代码的破解、计算机软件的相似性鉴定,均需花费大量时间,整个审理过程迁延日久。
而且,现在法院案件积压量大,每个法官手上都有不少案件,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先审结简单的案件,而对于复杂案件,则不急于审理,面对工作,人都是有畏难情绪的嘛,法官也一样。因此,法院的案件审理进度呈现这样一个特征:越是简单的案件,结案越快,越是复杂的案件,越是经年累月的审不完(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
而涉及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法官审起来用时自然是长长长……因此,游戏侵权类案件,在起诉游戏资源库中的作品著作权侵权即可基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不选择起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趁机给各位个小贴士,北京的计算机软件类知产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知的案件审理周期,那是长长长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期限表
(来源:知产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2017)》第64页)
2.管辖法院与审理时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连结点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选项。
那么,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院审,耗时会不一样吗?
会的。
收案量大的法院,结案速度慢,收案量较小的法院,结案速度较快。
以北京的法院而言,整体案件都很多,其中案件最多的是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其实可以选择案件没那么多的东西城、石景山,北京的法官办案水平都很高的。如果只能在海淀和朝阳里边选的话,就优选海淀法院吧。因为朝阳法院是全北京大概也是全国人均结案数最多的法院了,一个案件立案后半年才开始送达有时也是正常,两年结不了案也不奇怪(别问我是怎么知道的),相较而言,海淀法院的办案速度还是要快一些的。
北京城六区法院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10日收结案量对比
(其中朝阳法院收案146820件,结案132727件,均居全北京市各法院之首)
(来源: http://www.bjcourt.gov.cn/sssp/index.htm?tab=0)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承办的每个知识产权案件,均围绕着“决战庭审”,经过五梯次36步的标准化案件流程办理,第一个梯次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方案』的阶段,『案件方案』中将为当事人提供选择案由与管辖法院的方案,给当事人最好的建议和体验。
上文中介绍了选择案由与管辖法院的心法。立案这个起手式打出后,比武双方就开始过招啦,还有制敌招式,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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