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2]《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4]《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5]《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8]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87页。
[9]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24卷第2期。
[10]吴奕锋:《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兼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规定》,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2号。
[12]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8民终346号。
[13]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1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1521号。此外,在江苏省常州市中院(2021)苏04民终2124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民终472号案中,法院亦持此观点。
[15]目前多数的司法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失效)第4条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依据主张随时解除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宜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
[16]宁红丽:“《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11月第6期(总第165期)。
[17]参见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24卷第2期。
[1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终4081号。此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兵民终19号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198号案中,法院亦持此观点。
[19]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