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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不动产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任意解除权问题
2024.06.12 | 作者:项平 | 来源: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不动产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鉴于民法典明确建设工程章没有约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定作人应当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建设工程作为特殊的定作物,关涉利益重大,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本文拟对此展开分析讨论。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定作物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而定制的,缺乏可流通性,在定作人因故不再需要定作物后,且其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如允许承揽人继续履约,不但不能创造经济效益,反而会造成资源浪费。因而法律赋予定作人以任意解除权,是基于避免资源浪费的利益考量。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章中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808条的规定,发包人作为建筑物的定作人应当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其前提,必须是发包人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不再需要该建筑物,如承包人继续施工会导致巨大浪费,由此才能使得发包人获得任意解除合同的正当性。建设工程定作物是以建筑物的形式存在,而建筑物的建设必须要有政府部门的批准,因而发包人如欲行使任意解除权,必须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依据。如果发包人意图通过行使任意解除权,将工程交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应当认为不能达到解除的法律效果,且要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不仅关乎发承包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意图,避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及《民法典》第806条,都对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另一方面也是对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限制。

[1]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2]《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4]《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5]《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8]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87页。

[9]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24卷第2期。

[10]吴奕锋:《论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随时终止制度——兼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的规定》,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终2号。

[12]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8民终346号。

[13]蔡恒、骆电:《我国<合同法>上任意解除权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1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1521号。此外,在江苏省常州市中院(2021)苏04民终2124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民终472号案中,法院亦持此观点。

[15]目前多数的司法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已失效)第4条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依据主张随时解除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宜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

[16]宁红丽:“《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11月第6期(总第165期)。

[17]参见赵一瑾:“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3月第24卷第2期。

[1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终4081号。此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兵民终19号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198号案中,法院亦持此观点。

[19]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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