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商事主体经常会利用保证这一增信措施以确保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和债权人因此订立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那么当发生保证有关的争议时,保证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主合同约束的问题就会产生,而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合同的“午夜条款”或“香槟条款”[1],应不应该约束特定的主合同非签字方——保证人的讨论便也是题中之义。本文将分别从非涉外保证及涉外保证两个方面回答题述问题。
[1]意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并不会顾及双方之间潜在的争议,而是希望尽快完成交易并庆祝。See Klaus Peter Berger, Private Dispute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gotiation, Mediation, Arbit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3rd ed., 2015, p. 279.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辖5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虽然在《担保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但是依照2021年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该案的管辖应按照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3]例如,ICC仲裁机构在受理中国买方和新加坡卖方的买卖合同纠纷时,担保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大多数意见认为,虽然主从合同关系密切,但是因为担保合同中并没有包含任何明示或特定(explicit and specific)的援引条款、两份合同没有密切到可以认为是同一份合同的程度,同时,主合同义务和担保义务的履行时间不同,所以不能认为担保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See Bernard Hanotiau, Complex Arbitrations: Multi-Party, Multi-Contract and Multi-iss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nd ed., 2020, p. 260.
[4]“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雨霖投资有限公司、刘维梅、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133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他字第9号复函。
[6]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226页。
[7]例如:“申请人刘梅芳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6)粤03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书。
[8]孙兆秋:《仲裁条款对合同第三人的效力》,载《北京仲裁》2005年第4期。
[9]例如:“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奇成悦名投资合伙企业、贾跃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特439号民事裁定书。
[10]例如:“申请人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193号民事裁定书;“赵允德诉宿靖海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申3094号民事裁定书。
[11]罗浪:《担保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载《人民司法》2023年23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他字第24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他字第25号复函。
[13]例如:“申请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源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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