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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新出海时代 |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及最新动态系列解读—概述篇
2024.07.22 | 作者:叶涵、洪露申、陈宽 | 来源: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新出海时代

当前,企业出海投资、发展业务已成为拓展市场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欧盟《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自2023年实施以来,对中国企业出海赴欧的投资并购交易,和参与欧盟的公共采购活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除了新增的针对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外国补贴”)的两类事前申报义务外,中国企业还可能面临欧盟委员会(“欧委会”)的主动调查。目前,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受到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发起的调查。2024年7月10日,中国商务部接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申请,决定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进一步引发热议。


基于我们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理解、对整个立法过程的观察以及相关实践经验,我们将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及最新执法动态推出系列解读文章,并提出应对建议,供企业参考。本篇为概述篇,将纵览全貌,对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的调查情况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制度进行总体概述,我们也将尽量采用平实的语言和图解,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方便企业理解。



一、《外国补贴条例》调查和中国企业受调查情况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包含了三项针对外国政府补贴的监管工具,亦即针对投资并购交易的事前申报审查,针对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事前申报审查,以及依职权主动发起的事后调查。当前热议的欧委会《外国补贴条例》调查实际上包含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在上述投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项目事前申报制度下,在初步审查后针对该等交易或公共采购项目的深入调查,对于该等申报制度,我们将会在第二部分介绍;二是欧委会依职权对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主动发起的调查。

如上所述,目前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受到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发起的调查,其中包含了3起在公共采购项目申报制度下的深入调查,另外2起则是欧委会依职权主动发起的调查。我们也对这些调查情况进行了总结,方便中国企业快速了解:

1.中车四方公共采购项目申报下的深入调查(1起)

2023年9月4日,保加利亚政府开展了一项铁路机车采购项目的招标,项目预估金额约为6.14亿欧元。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公司(“中车四方”)参与竞标,并依据《外国补贴条例》进行申报,欧委会对该申报进行了审查。

中车四方公共采购项目申报案的审查进程
(点击可放大浏览)

在审查中,欧委会认为有充分迹象表明中车四方获得了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因此决定开展深入调查,具体理由如下:

-中车四方收到的外国财政资助总额高于其竞标价格的5倍;
-中车四方的竞标价格显著低于招标方的预算价格与其他竞标者的竞标价格。


2.隆基绿能与上海电气公共采购项目申报下的深入调查(2起)

2023年9月27日,罗马尼亚太阳能发电园区公开招标项目启动,项目预估金额约为3.75亿欧元。ENEVO集团—隆基绿能联合体,以及上海电气集团香港子公司、英国子公司(“上海电气”)等多家国际投标方参与竞标。依据《外国补贴条例》,上述两个联合体分别进行了申报,欧委会对这两起申报均进行了审查。

隆基绿能与上海电气集团公共采购项目申报案的审查进程
(点击可放大浏览)

在审查中,欧委会认为有充分迹象表明ENEVO集团—隆基绿能联合体,以及上海电气获得了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因此决定开展深入调查,具体理由如下:

(1)针对ENEVO集团—隆基绿能联合体申报:
-潜在外国补贴的金额远高于申报方竞标的合同金额;
-申报方未提供有关补贴的具体性质、条件、目的或用途的信息;
-提供给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信贷可能构成外国补贴。

(2)针对上海电气申报:
-潜在外国补贴的金额远高于申报方竞标的合同金额;
-申报方未提供有关补贴的具体性质、条件、目的或用途的信息;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实体向申报方的业务运营提供资金援助,并且其境外业务存在亏损。

3.欧委会对欧盟五国风电园区发展条件依职权的主动调查(1起)

2024年4月9日,欧委会执行副主席、竞争事务负责人在公开发言中宣布,欧委会对西班牙、希腊、法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五国的风电园区发展条件开展调查,并向多家中国风电设备企业进行了问询。该调查为欧委会依职权主动发起,目前仍在进行中。

4.欧委会对同方威视依职权的主动调查(1起)

2024年4月16日,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作出决定,依职权主动要求同方威视接受调查。2024年4月23日,欧委会未经通知,即对同方威视的荷兰办公室与波兰办公室进行了突击调查。欧委会表示突击调查为初步调查阶段的措施之一。

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同方威视已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欧委会的突击调查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措施无效。

从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欧委会的调查可能是事先沟通过的,也可能是未经通知就发起的突击调查。在实践中,欧委会可能会要求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提交大量的信息,例如,根据公开报道,中车四方所被要求在三天内提交相关信息。同时,如果相关企业提交的信息不够充分或针对性不足,案件进入调查的可能性将升高。

《外国补贴条例》给予了欧委会问询并要求企业提供必要信息的权利,可能被问询的企业并不局限于获得外国补贴的那些企业,也包括其他了解情况的相关方,例如相关的供应商、客户、同行业竞争者、行业协会等。就上述调查和问询,如果相关企业不配合,欧委会有权利根据自身已掌握的事实来作出最后的决定,其结果有可能对企业更加不利。如果欧委会最终得出了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结论,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也可以接受相关企业主动提出的关于救济措施的承诺。该等救济措施可能是剥离资产或者撤销已完成的并购交易等结构性措施,也可能是禁止某一类投资等施加特定行为约束的行为性措施。


二、外国政府补贴申报及其门槛、后果和流程


如上所述,《外国补贴条例》给相关企业增加了两种可能的事前申报义务,在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时,相关企业需全盘考虑,并妥善应对。我们就企业最关切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

1.哪些投并交易需要进行申报?应由谁来申报?

《外国补贴条例》申报制度下的“投并交易”范围比较宽泛,既包括多家企业之间的合并,也包括一家企业通过收购股权、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还包括多家企业之间的合营交易。该等申报适用于在2023年7月12日及之后签约,且在2023年10月12日之前未交割的投并交易,亦即2023年7月12日之前签约,或在2023年10月12日之前已交割的投并交易无需申报。

当上述投并交易满足以下门槛,相关企业则须向欧委会进行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才能交割,我们将申报门槛以图解的形式总结如下:

(点击可放大浏览)


申报义务人因交易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合并交易中,应由合并各方共同进行申报,而在其他类型的交易中,则应由取得控制权的一方或多方进行申报。

2.哪些公共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申报?应由谁来申报?

《外国补贴条例》针对公共采购项目的申报适用于2023年7月12日及之后开始的欧盟公共采购项目。当达到以下门槛时,参与项目投标的相关企业须申报其在过去三年获得外国补贴的情况,在获得批准后才有资格获得该项目,进行相关的合同签约程序。我们将申报门槛以图解的形式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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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采购项目,如以个体形式参与投标,则应由参与公共采购项目的主体来进行申报,需注意的是,该等主体可能包括主要分包商或主要供应商;如以团体形式参与投标,则应由牵头的主体进行申报。

3.申报审查可能的结果是什么?

上述申报提交后,可能的审查结果包括三种决定:无条件批准的决定(即无异议决定)、附加限制性救济措施批准的决定或禁止的决定。

上述救济措施可能是剥离资产等结构性措施,也可能是施加特定行为约束的行为性措施,例如要求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开放相关基础设施,禁止某一类投资,减少产能或缩小市场规模,或公布研究与开发的成果等。

4.未依法申报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未依法申报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为上一年度营业总额10%的罚款。这里的“未依法申报”包括应申报未申报、未获得批准提前交割交易、实施被禁止的交易、故意或过失地在公共采购项目中未申报相关外国补贴、违反附加限制性救济措施决定等情形。

此外,对于违反附加限制性救济措施决定的情形,还可能被追加最高为上一年度企业日均营业额总额5%的每日罚款,直至相关企业遵守该等决定。

5.申报大致的流程和时间是怎样的?

投并交易申报:相关企业须在交易交割之前向欧委会进行申报。在收到完整的申报后,欧委会的审查期限最长为150个工作日,同时,立案前确认申报完整的时间也会给总体时间增加不确定性。相关流程请参见以下图解:

(点击可放大浏览)

公共采购项目申报:相关流程和时间会根据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立案前确认申报材料完整的时间同样会增加总体审查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一步式的公开采购程序(Open Procedure)中,相关企业应在投标时向招标机构提交申报,申报将由招标机构转呈欧委会。在收到完整的申报后,欧委会的审查期限最长为130个工作日。相关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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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阶段采购程序中,相关企业须两次提交申报,即在提出投标意向,进行初步筛选的阶段提交初次申报,并在正式受邀进入竞标环节,提交最终报价时更新并再次提交申报。在收到初次申报后,欧委会将有20个工作日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后将暂停审查。在竞标环节收到完整的更新申报后,审查将再次启动,欧委会的审查期限可能最长为90个工作日。相关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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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体应对建议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出台和欧委会积极的执法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开展和拓展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建议相关中国企业全盘考虑,提前准备,化被动为主动。


首先,对于已有计划在欧盟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大额公共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包括作为主要分包商、主要供应商共同参与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尽早评估是否需要申报,应充分考虑可能的申报或调查对于时间线、交易成本的影响并准备预案,且在相关架构和条款设计中尽可能增加对企业的保护,另一方面应灵活运用商谈、材料豁免等制度规则,与欧委会或招标方充分沟通,降低申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争取最佳的审查结果。


其次,对于在欧盟经济活动较为频繁,未来可能在欧盟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大额公共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我们建议及早布局,在挑选合作伙伴或交易对象的过程中及时了解情况,增加相应保护机制,同时根据自身情况,以适度高效的方式对自身获取补贴的情况进行排查,对支持性材料存档保留。


再者,当前商务部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欧盟相关制度下也有对相关立法、执法活动进行反馈的渠道,中国企业也应考虑利用相关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欧盟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和执法动态,并就相关内容继续推出解读,欢迎关注我们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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