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等)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专家评审组对争议出具评审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1]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当今国际建设工程领域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本世纪初,我国在学习国际建设工程领域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引进了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争议评审,并在仲裁活动中不断发展。本文拟对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进行梳理和展望。
[1]参见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第2条的规定。
[2]李韶华:《争议评审制度探析》,载《长江论坛》2018年第6期。
[3] 参见刘云飞:《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发展及其在仲裁中的运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4] 王红松:《<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起草说明》,载《北京仲裁》第68辑。
[5] 本节主要参考2009年发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6] 《2017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第20.3.1项约定的是“合同签订后”,该项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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