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一方若存在过错行为,另一方常常主张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过错?过错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股权有何影响?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又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纠纷中,人民法院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2]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
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男方构成严重过错,并且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由无过错方分得70%份额,并判定过错方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2008年,男女双方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了2名子女,均未成年。双方曾共同经营公司,分居后女方继续经营。男方在婚内持续出轨,长期与案外人丙女、丁女同居,并与丁女生育一女,男方还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协议离婚未果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202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以男方、丙女为被告的赠与合同纠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男方与丙女存在恋爱关系,男方对丙女的赠与行为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害女方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由丙女向女方返还赠与钱款。
2021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男方仍与案外人长期同居,给女方造成极大精神伤害。2023年,女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被告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和男方的过错,判定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女方分得70%、男方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并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
【过错认定】
实务中,对过错的界定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过错为参照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罗列了五种过错情形,分别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是事实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群众公认的重婚形式。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出轨不等同于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过错,如吸毒、嫖娼、赌博等。
【过错对判决的影响】
在法院认定过错后,是否多分,以及多分的比例,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一般是由法官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决定双方分割财产比例。
实践中,常见的无过错方与过错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倾斜性比例为60:40,或55:45,无过错方分得份额最多可以达到70%。
笔者检索的案例中,无过错方分得60%以上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过错情节恶劣,如本案中男方出轨多人,与两位案外人保持长期同居关系,非婚生女,涉嫌强奸罪曾被刑事拘留等,已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伤害;二是无过错方持有关键证据,如本案女方持有的男方涉嫌强奸罪的拘留通知书,男方与丁女同居的视频、照片等。此外,2021年女方诉男方、丙女赠与合同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对与本案中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具有关键性作用。
【律师说】
本案判决两个孩子都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每人每月7000元抚养费,同时女方分得70%的财产(包括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32页判决书共23个判项背后,律师团队做了哪些努力?
明确立场,律师与当事人就是一个项目组,当事人对案件和对方情况了解,律师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精通,双方通力合作,各司其职。
提出赠与婚外第三人无效案的诉讼,是离婚诉讼的策略性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也是本案认定男方过错的关键证据。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既判力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4]这意味着,在赠与无效案中,法院已经认定男方与案外人存在恋爱关系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使用,有力地证明男方过错。
合理主张诉求。依据办案经验和法律检索,70%是实践中无过错方分得财产的最高比例。本案中,我方主张分得75%这样一个更为精准的数字,一方面给了对方一些空间,另一方面向法官展示了我方诉求的审慎性和专业性。最终,我方也顺利达成争取70%份额的目标。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我们在本案中采取的关键策略之一。我方多次申请调查令,调查男方的过错和财产,在构建坚实证据基础的同时,给了男方极大心理压力。
通过对取得证据的合理编排,在庭前和庭审中以情理法的方式影响法官。通过证据构建一个逻辑严密、情感共鸣的论证框架,在力求展现案件的全貌的同时,确保法官能够认可我方立场的合理性。同时,在庭审中掌握时机,确保了在关键时刻能够准确、有效地传达我方的观点和诉求。
诉调结合。在判决前,我方多次尝试调解,坚持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庭审过程中,男方曾提出过相对有利于我方的方案,成为坚持我方主张的参考依据之一。
理论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中的过错包含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但在实践中,首先,法院对严重过错的认定要求较高,认定相对困难;其次,离婚纠纷的无过错方多为女性,相对弱势,取证较为困难,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差过大,导致法官持保守立场在审判中时有发生。收集并呈现有力的证据是胜诉的基础,庭审技巧和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也是确保胜诉的关键因素。再次,具体财产类型而言,股权、房产等较为优质的资产,法官往往会倾向于考虑无过错方利益。因此,过错认定和公司股权走向也有较大关联。
能直接证明同居的视频、录音、照片,对方出具的详细载明其过错的悔过书、保证书、财产分割协议,开房记录,嫖娼处罚记录等都是认定过错的有力证据。另外,在积极举证的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5]也是无过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当婚姻遭遇过错,当股权面临分割,天平在理论上总是向无过错方和弱势群体倾斜。当然,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律不保护惫懒之人,只有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经验才能弥合理论和实践中的天堑鸿沟。
[1]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11页。
[3]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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