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就其功能而言,是一种资金担保方式。[1]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住建部和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质保金管理办法》)。本文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沿革、缴纳与返还进行实务分析与探讨。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72页。
[2]参见江西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乐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部、乐平市南内河棚改安置房小区西侧道路(民电路四期)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6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之不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条款无效。”
[3]参见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国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至一审判决时,防水项目的保修期未满,因此,桓台建设公司请求全额支付工程款不当。”
[4]参见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基于双方对该工程未依保修项目分项约定保修金数额的情况,结合现该工程保修项目的最后保修期(防水5年)尚未届满的事实,告知东阳三建可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5]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璐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75页。
[7]参见北京住总第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688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约定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返还,应视为双方对缺陷责任期约定不明,应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酌定合理的缺陷责任期。”
[9]参见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贵州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87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至本案诉讼时,土建、装饰、安装的2年保修期已满,防水保修期5年尚未期满,故防水所占0.1%的质量保证金应予扣留,其余1.9%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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