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修订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风控指标规定》”),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其官网通过证监会公告〔2024〕13号(“新规定”)对外公开,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20〕10号(“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以公司的资管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例如公募基金管理人、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的业务合作为视角,简析本次修订的部分内容及其影响。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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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1.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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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权益类及其衍生品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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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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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货币基金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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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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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及信托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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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约定先行承当亏损 |
其中:分级产品中的非优先级 |
50% |
50% |
未约定先行承当亏损 |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25% |
5% |
其他 |
25% |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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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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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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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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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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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标准资产 |
0.3% |
0.1% |
投资质押 |
3% |
3% |
其中:低履约保障合约 |
6% |
6%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0.8% |
3% |
高杠杆、高集中度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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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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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标准资产 |
0.5% |
0.1% |
投资质押 |
5% |
5% |
其中:低履约保障合约 |
10% |
10%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3% |
5% |
高杠杆、高集中度产品 |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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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4.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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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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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 |
0.2% |
其中: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2% |
2%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
1% |
1% |
项目 |
折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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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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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 |
货币基金、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90% |
90% |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 |
90% |
项目 |
折算率 |
||
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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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宽基指数类ETF |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宽基指数类ETF |
40% |
50% |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40% |
50% |
? 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项目 |
折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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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所需稳定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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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高流行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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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 |
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0% |
0% |
8.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
20% |
20% |
新规定拉平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折算率,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一个利好。
与之相对应的是,新规定中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中剔除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按照新规定,“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指一个月内可赎回或到期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一)权益类的内容调整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一种权益类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
≤4% |
≤5% |
新规定对上述比例没有调整,但是更新了几处注释。其中包括新增豁免具有公募牌照的公司跟投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比例限制。
原注释 |
现注释 |
不含宽基指数类ETF。 |
不含宽基指数类ETF。 |
因包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因包销、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跟投本公司管理的权益类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二)非权益类的内容调整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前五名 |
≤16% |
≤20% |
新规定未调整上述比例,但是补充规定,为公募REITs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的情形不计入在内。
原注释 |
现注释 |
因包销、成立发起式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买入信用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未超过持有标的债券规模)或卖出信用衍生品履行保护义务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因包销、成立发起式基金、为公募REITs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买入信用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未超过持有标的债券规模)或卖出信用衍生品履行保护义务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三)明确私募资管产品跟投的填报要求
新规定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资管细则在《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中补充了私募资管产品跟投这一填报事项。
并且,新规定明确了相关填报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为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等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前五名的数据单列,其中公司填列自身及其各类子公司(含资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资管子公司填写自身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本公司或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前五名 |
≤4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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