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出海投资、发展业务已成为拓展市场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欧盟《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自2023年实施以来,对中国企业出海赴欧的投资并购交易,和参与欧盟的公共采购活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除了新增的针对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外国补贴”)的两类事前申报义务外,中国企业还可能面临欧盟委员会(“欧委会”)的主动调查。目前,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受到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发起的调查。2024年7月10日,中国商务部接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申请,决定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进一步引发热议。
基于我们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理解、对整个立法过程的观察以及相关实践经验,我们将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及最新执法动态推出系列解读文章,并提出应对建议,供企业参考。本篇为概述篇,将纵览全貌,对当前中国企业面临的调查情况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制度进行总体概述,我们也将尽量采用平实的语言和图解,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方便企业理解。
如上所述,《外国补贴条例》给相关企业增加了两种可能的事前申报义务,在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时,相关企业需全盘考虑,并妥善应对。我们就企业最关切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供参考: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出台和欧委会积极的执法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开展和拓展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建议相关中国企业全盘考虑,提前准备,化被动为主动。
首先,对于已有计划在欧盟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大额公共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包括作为主要分包商、主要供应商共同参与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尽早评估是否需要申报,应充分考虑可能的申报或调查对于时间线、交易成本的影响并准备预案,且在相关架构和条款设计中尽可能增加对企业的保护,另一方面应灵活运用商谈、材料豁免等制度规则,与欧委会或招标方充分沟通,降低申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争取最佳的审查结果。
其次,对于在欧盟经济活动较为频繁,未来可能在欧盟进行投并交易,或参与欧盟大额公共采购项目的中国企业,我们建议及早布局,在挑选合作伙伴或交易对象的过程中及时了解情况,增加相应保护机制,同时根据自身情况,以适度高效的方式对自身获取补贴的情况进行排查,对支持性材料存档保留。
再者,当前商务部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欧盟相关制度下也有对相关立法、执法活动进行反馈的渠道,中国企业也应考虑利用相关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欧盟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和执法动态,并就相关内容继续推出解读,欢迎关注我们的系列文章。
One-stop legal services, with you every step of the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