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继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著作权的继承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还与家庭财富、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定义及其分类、著作权继承的法理与实践,以及继承程序及其他要点等方面,对著作权传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著作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分歧。一方面,有观点认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具有不可分割的专属性,与作者的个人身份紧密相关,不适宜作为遗产继承,而财产权作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应允许其继承。另一方面,也有观点主张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可继承。
(一)比较法视野
在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采取了著作权人身权不可继承、财产权可继承的做法。美国的《版权法》(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明确规定,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被继承[2]。尽管该法并未禁止人身权的继承,但在实际审判中,人身权通常被认为与作者个人紧密相关,继承者往往只能保护这些权利,而非直接行使。英国的《著作权、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允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进行转移。对于人身权,如署名权和反对权,则允许作者生前指定某人在其去世后行使这些权利[3]。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被继承,而人身权则不可继承,但继承人有权保护这些权利。[4]日本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亦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被继承,人身权则不可继承,继承人同样有权保护这些权利。[5]
(二)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1.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与保护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6],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著作权看似无形,但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财产价值,因此,继承财产的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在(2020)京02民终168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在(2020)川0105民初182号案件中,面对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判决由袁某1、袁某2、袁某3各占被继承人袁某某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1/3份额,并指出由三者共同管理著作权为宜。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著作财产权继承问题的处理是明确且一致的,即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旨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与传承。
2.著作人身权的继承或保护
关于《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著作人身权的继承问题,《著作权法》没有做出回应。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许可继承人行使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对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这些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据此,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除了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外,继承人只能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遵循这一结论。例如,在(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0号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某、陆某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复制权纠纷上诉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署名权由作者专属享有,作者去世后,其继承人并不继承取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仅对该些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在(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杨季康作为钱瑗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相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值得注意的是,当继承人为保护被继承人的著作人身权提起侵权之诉时,单独要求侵权人向作者赔礼道歉的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前述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指出:“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判令向作者赔礼道歉已无履行可能,而涉案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继承人人格或精神受损,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向继承人赔礼道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如果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被继承人的人格权益,导致其继承人遭受精神痛苦,继承人则有权利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甚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前述(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案件中,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死者同样有隐私,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而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著作权继承流程中,首要步骤是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来认定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在确定继承人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及份额。继承人确定后,须向著作权登记机构提交继承登记申请,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继承人可利用多种文件来证明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公证文件等。著作权登记机构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向继承人发放著作权继承证书。此后,登记机构需对外公布该证书的发放。在公告期限内,任何利益相关方均有权对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决定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著作权登记机构应撤销已发放的著作权继承证书;若异议不成立或在公告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异议,该著作权继承证书将正式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合法行使财产权。继承人在继承著作权财产权后,可以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转让著作权等。[7]在行使这些权利时,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有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8]
2.履行合同义务。若作者在生前与第三方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协议等,继承人在继承著作权后,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条款。这不仅是遵守法律的体现,也是确保作品经济价值得以持续的重要措施。
3.尊重和维护人身权利。尽管著作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不会随着著作权的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但继承人仍需承担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这表示继承人在使用或管理作品时,必须确保不损害作者的声誉,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维护作者的名誉不受侵害。
著作权的继承问题,作为法律交叉领域的一个分支,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社会因素,触及家庭财富传承、社会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等多重维度。随着社会对财富及文化传承意识的不断提升,著作权的继承及有效传承,对于满足满足时代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 Title 17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3]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Chapter 48.
[4]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s L. 121-1 et seq.
[5]Copyright Act of Japan, Articles 59-60.
[6]《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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