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之诉较为高频发生,涉及共益债认定的争议也相对较多,尤其是共益债的范围能否延伸至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所产生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只能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严格遵循该程序标准,则法院无需一案一议或作实质审查,凡是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债权,即便其目的是为债务人纾困也无法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因此无权主张优先受偿,这将对债务人从外部获取增量资金解决困难造成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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