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内地高科技、互联网、生物科技及医疗企业纷纷赴港上市,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在构建上市架构时,开始引入离岸家族信托。该类信托以灵活的税收优化模式、高效的财富传承机制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成为境内外高净值家族资产管理与传承规划的优选工具之一。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分析离岸家族信托在港上市过程中的实践应用。
1.雅居乐离岸家族信托架构解析
雅居乐集团(下称“雅居乐”)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以地产为主,多元业务并行的综合性家族企业集团。雅居乐由陈氏五兄弟(按年龄排序为陈卓雄、陈卓喜、陈卓林、陈卓南、陈卓贤)共同经营,因家族业务需要设立了众多项目公司,涵盖物业开发、物业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2005年,雅居乐筹划在香港上市。上市前夕,集团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情况如下:香港雅居乐公司由实控人陈卓林与陆倩芳(陈卓林之妻)各持股50%;花都物业管理公司由花都雅居乐公司(持股80%)与陈小娜(陈卓南之妻,持股20%)分别持有;广州物业管理公司由陈卓贤(持股49%)与陆丽卿(陈卓雄之妻,持股51%)分别持有;中山物业管理公司由陈卓喜(持股30%)、陈卓贤(持股20%)以及陆倩芳(持股30%)分别持有。为了顺利推进上市进程,雅居乐决定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图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005年5月,陈卓林夫妇成立数家BVI公司,收购陈氏五兄弟名下的9家国内公司。同年7月,陈卓贤在开曼群岛注册雅居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雅居樂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雅乐居(开曼)”),作为上市公司的主体,收购了陈卓林夫妇于5月成立的所有BVI公司。2005年11月,陈卓林夫妇另成立一家名为Top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的投资公司(下称“Top Coast”),将雅居乐(开曼)的所有股份转移至该公司。随后,以Top Coast股权为信托财产成立陈氏家族信托,陈氏五兄弟和陆倩芳作为受益人,富豐投資有限公司(Full Choice Investments Limited,下称“富丰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Top Coast公司全部股权。至此,陈氏家族完成了从海外直接控股雅居乐(开曼)的信托控股结构搭建。2005年12月15日,雅居乐成功在香港上市。据港交所披露,富丰公司通过Top Coast至今仍控制着雅居乐(开曼)六成以上的股权,陈氏家族通过家族信托始终保持着股权集中和企业控制权。
雅居乐作为家族企业集团,上市前企业股权分散于陈氏兄弟及其配偶之间,股权状态松散,不利于股东投票权的归集。为实现将集团资产打包上市、股权归拢,同时公平地在家族成员中分配利益,并解决上市后资产剧增的财富管理问题,雅居乐在上市前引入家族信托可谓明智之举。
2.龙湖集团离岸家族信托架构解析
龙湖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以地产为主导,多元业务协同发展的综合性企业集团。2008年,龙湖集团计划在香港上市,并在此之前对公司股权架构进行了重组并搭建了家族信托架构:
(图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007年末,吴亚军与蔡奎在开曼群岛注册了龍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Longfor Group Holdings Limited,曾用名:龍湖地產有限公司Longfor Properties Co. Ltd.,下称“龙湖地产(开曼)]。龙湖地产(开曼)由Charm Tal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Charm Talent”,吴亚军持有的BVI公司)持有58.59%股份、由Juns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曾用名:Precious F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Precious Full”,蔡奎持有的BVI公司)持有39.06%股份,由员工激励信托Fit All持有2.35%股份。2008年1月,吴亚军与蔡奎在BVI设立LongFor Investment Co., Ltd(下称“LongFor Investment(BVI)”),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开曼)全资持有。2008年6月,LongFor Investment(BVI)收购了嘉遜發展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嘉逊发展(香港)”,收购前吴亚军和蔡奎分别持股60%和40%)的全部股本。随后LongFor Investment(BVI)将嘉逊发展(香港)60%的股份以19.2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Charm Talent,并将40%的股份以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Precious Full。
股权重组后,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下称“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吴亚军将Charm Talent的股份赠与给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在BVI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下称“Silver Sea”),设立“吴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吴氏家族成员及Fit All信托(面向龙湖地产员工及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蔡奎将Precious Full股份赠与给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在BVI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下称“Silverland”),设立“蔡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为蔡氏家族成员及Fit All信托。通过这一架构,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为龙湖地产(开曼)的直接控股股东,吴亚军和蔡奎不再直接控制龙湖地产(开曼)的股份,而是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来间接控制。
2009年,龙湖地产(开曼)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2012年,吴亚军和蔡奎宣布离婚,但得益于家族信托的引入,离婚并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割或对企业运营和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为公司股权与股东个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确保在股东个人关系变动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运营依然保持稳定。
3. 小米集团离岸家族信托架构解析
小米集团自2010年4月创立以来,迅速发展成为一家领先的科技公司。2018年,小米计划在香港上市,并采用了"AB股"结构,即分为A类和B类,拥有不同的投票权。A类股份持有人享有每股10票的投票权,而B类股份持有人享有每股1票的投票权。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计使得雷军先生尽管持股比例为31.4%,却能拥有55.2%的表决权,有效防止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权的过度稀释而使核心团队失去决策权,确保了企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图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上市前,雷军先生重组了小米集团的股权架构并引入了家族信托,小米集团上市前完成了6层架构搭建:第一层为小米集团本身;第二层为两家控股公司,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持有A+B股,而Smart player Limited仅持有B股;第三层和第四层分别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和Parkway Global Holdings两家控股公司;第五层为雷军先生的家族信托,其中雷军先生作为委托人,其本人及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ARK Trust(Hong Kong)Co.,Ltd作为受托人。
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和家族信托的搭建,雷军先生实现了对家族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确保了对小米集团的实质控制权集中在信托上。这样的安排使得在面临个人生活变动时,也不会对小米集团的控制权造成影响。此外,家族信托的设置还有助于在小米集团分红时,雷军先生只需就其作为受益人所获得的分红缴纳税款,实现了税务优化。
以上典型案例展示了家族信托在财富传递、资产保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显著优势:
(一)整合家族股权
家族企业往往面临股权管理复杂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代际传承,股权可能被进一步稀释。此外,面对众多家族成员时,不同个体的利益诉求差异也可能导致内部冲突,还可能影响企业治理的效率。因此,家族企业在上市前引入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整合股权,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不仅能集中决策权、提高治理效率,还能公平地在家族成员中分配利益,有利于解决上市后个人资产剧增后的财富管理问题。
(二)隔离个人资产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资产保护机制,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信托,为企业家提供了风险隔离屏障。基于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即使委托人面临离婚、破产或债务危机等不利情况,信托内的资产往往能够保持独立,免受波及。因此,家族信托也被称为“超级保险箱”,有效避免了个人风险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三)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随着股份的继承、分割或公司上市,实际控制权可能会因股份的分散而削弱。此外,股东对股份的出售、质押或赠与,也可能导致家族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逐渐减少。这些情况无疑会对家族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营带来挑战。通过设立股权家族信托,企业家可以有效保护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将相当比例的股权集中在信托中,确保家族依然能够保持对企业的稳定控制,为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保障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还能够确保家族企业的股权不被后代私自出售套现挥霍。通过信托安排,可以预防因后代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家族企业的股权被冻结或用于偿还债务。此外,家族信托还能免除在继承过程中繁琐程序,确保了家族财富能够顺利地实现代际传承,确保家族财富的持续增长和稳定传承。
通过雅居乐、龙湖地产和小米集团等企业的上市实践,可以看出,家族信托在企业控制权及财富传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设立家族信托在重新塑造企业股权结构的同时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效率,也满足了不同家族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在应对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挑战、助力企业家维护企业控制权的同时,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与和谐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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