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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家事系列 |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2024.06.20 | Author:郑春杰、柳维潇 | Source: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遗产的妥善管理和分配,在家族资产的传承与延续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关乎着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还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情感关联密切相关。随着家族结构的日益复杂和财产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如何确保遗产在继承过程中得到公正、有序地管理和分配,遗产管理人的角色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将介绍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并深入探讨其在确保家庭财富安全、有序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一、定义与职责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个人及家族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的类型和形态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如房产、车辆和现金存款,已不再是遗产的全部。现代遗产还涵盖了金融产品、知识产权、虚拟货币等多元化的资产形式。这些资产的管理和分配涉及众多法律层面的问题,要求高度的专业性、细致性和公正性。在这一背景下,遗产管理人的角色显得尤为关键,其在财富传承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通常意义上,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由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特定机构(无人继承时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承担保护和管理遗产的法定职责,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分配的法律主体。[1]《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7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2]。在实践中,按照遗产管理的流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三个方面:

     

    (一)遗产的清理与登记

     

    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在于对遗产进行全面、详尽地清点与登记。在履行职责时,遗嘱管理人需细致审阅遗嘱、法律文件以及各类财产清单,以明确遗产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债权债务等各类资产。随后,遗产管理人应进行现场勘查,对每项遗产进行详尽地记录与评估,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寻求专业评估师、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以确保遗产的价值评估准确、权属关系清晰。

     

    (二)遗产的妥善保管与维护

     

    在遗产继承阶段,遗产管理人负有妥善保护和管理遗产的义务。对于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应定期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以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坏或贬值。对于动产,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安全,以避免遗失或盗窃。对于涉及知识产权、艺术品等特殊资产,更需要专业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其价值得以长期保持。此外,遗产管理人还需妥善处理遗产中的债权和债务,如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等,确保遗产的净值最大化。

     

    在司法实践中,为妥善保管遗产、解决遗产纠纷,遗产管理人还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原告。例如,在(2022)浙1023民初353号案件中,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遗产管理人从遗产中支付70万元的购房款及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在此类诉讼中,遗嘱所确定的遗嘱受益人尤其是个别遗嘱受益人可以不作为第三人参加。……遗嘱受益人如认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行为失当或者不胜任,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该案最终确认了遗产管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遗产的公平分配与调解

     

    遗产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遗产能够按照遗嘱及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为实现这一目标,遗产管理人必须详尽了解每位继承人的权益和需求,并结合遗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家庭责任以及对遗产的贡献等因素,确保分配结果合法、公正。

     

    面对继承纠纷时,遗产管理人应发挥调解作用,耐心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理解各方诉求,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此外,遗产管理人还应及时与法院、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沟通联系,确保遗产处理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问题。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

     

     
    (一)资格要求
     
    就自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而言,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需要遗产管理人有能力妥善处理遗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和经济事务。遗产管理人的信用度和财务状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破产者或无力偿债者不应担任遗产管理人,因为由这些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进而影响遗产的正常管理和分配。同样,存在不良历史记录的人,如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乱纪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专业职业证书或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不宜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以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就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而言,其专业能力和财务基础是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的关键。一个合适的组织遗产管理人应具备丰富的法律、财务和资产管理知识,以及处理复杂遗产问题的能力。对于规模巨大、形态复杂多样的遗产,遗产管理人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和与遗产规模、形态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等专业机构通常具备这些条件,因此是较为合适的选择。这些机构不仅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还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财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确保遗产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产生与选任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3]和1046条[4]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被继承人指定。在遗产管理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一做法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和对其所选之人的深度信任。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往往是被继承人的亲属、挚友或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以确保遗产得到最为妥善的管理和公正合理的分配,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2、继承人推选或继承人共同担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继承人协商或投票的方式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推选过程需要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诚信度以及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最终继承人无法推选出合适的遗产管理人,或者没有继承人愿意担任此角色,所有继承人将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但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意见不一致或者分工不合理、不明确,很容易陷入管理滞后、管理僵局,反而有可能造成遗产的损毁、灭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因此,继承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一般会从指定的必要性、最有利于遗产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定遗产管理人。如在(2021)粤0103民特173号民事判决书中,在继承人众多(9名)且分居内地和香港的情况下,对于需要处置的位于内地的遗产(不动产),经继承人申请,法院审查后从更有利于遗产的管理维护及使用流转,也更有利于维护房屋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支持了指定其中一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
     
    3、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应当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该事实,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规定旨在确保遗产得到合法、公正地管理和分配。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和程序来管理遗产,并尽最大努力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在(2022)沪0115民特525号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民法典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在居民委员会明确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时,不应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法定性和兜底保障性,民政部门不能以缺乏相关的岗位、职务、缺乏相应能力和成本预算及权能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担负起遗产管理人责任。”
     
    4、法院指定。在确定遗产管理人时确实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民事诉讼法》第194条[5]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多数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即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6]。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7],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公信力等来确定。
     
     
    三、遗产管理人的终止

     

     

    在遗产管理过程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贯穿整个遗产分配和管理的始终,其职责基于一定条件或事件而终止。

     

    (一)法定解除条件及解除程序

     

    其一,当遗产中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均已被妥善处理,无论是通过偿还债务、执行遗赠还是分割给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任务即告完成。这是遗产管理人终止的最常见情形。其二,如果遗产管理人因为意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那么他的职务就会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程序选任新一任的遗产管理人。

     

    如果遗产相关人(如继承人、债权人等)发现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遗产遭受损失或继承人权益受损,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遗产管理人的职务。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在确认事实后依法解除遗产管理人的职务。如果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如健康问题、工作冲突等)决定不再继续担任此职务,他可以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遗产管理人的职务即告终止。但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在辞职前必须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安排,不能因个人原因而损害遗产或相关人的利益。

     

    (二)特殊情形

     

    如果遗产的价值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和税费,且没有剩余资产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管理程序可能会提前结束。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处理剩余的债务和税费问题。

     

     

    四、结语

     

     

    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在现代家族财富传承中愈发显得重要。他们不仅承担着保护和管理遗产的法律职责,更是维护家族和谐、确保遗产公平分配的关键人物。随着家族结构的复杂化和财产种类的多样化,遗产管理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加。因此,选择合适的遗产管理人、明确其职责和资格要求,对于确保家族财富的顺利传承至关重要。

     

    [1] 陈凯著:《遗产管理人实务操作指引》,延边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第1版。

    [2]《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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