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是国际商事法律的核心公约之一,其旨在统一成员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法律适用,CISG的适用需遵循优先适用原则,而CISG第6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选择CISG的适用权利。囿于CISG在中国[1]的法律适用规则空白,我国在实践中实现CISG优先适用的不确定性较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与CISG适用问题的争议也逐渐显现。本文将以CISG在中国适用的主要问题作为引入,进而分析和阐释导致CISG与国内法适用争议的困局,并针对这一情形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为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中提供指引。
[1]为本文之目的,本文所称“中国”或“我国”均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最高人民法院107号指导案例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4]参见贺小勇.自贸试验区法院适用CISG的分歧及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7,38(01):19-29.
[5]“营业地规则”系指根据营业地判断CISG是否适用。根据CISG第1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决定了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只有具有国际性这一特征,才能适用公约,而国际性便是指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其营业地必须处于不同的国家。
[6]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龙泉石墨有限公司与龙珀立德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鲁民终33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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