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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资本市场观察 | 众说纷纭的转融通与减持的那些事——转融通出借业务规则解读
2024.03.28 | Author:杜莉莉、张天慧、范艺娜 | Source:资本市场部

一、近期引发市场争议的转融通案例


(一)金帝股份(603270,SH)


2023年9月1日,金帝股份于上海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根据上交所官网数据,金帝股份上市当日通过融券卖出4,583,227股,转融通出借合计4,700,000股。根据金帝股份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国信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信金帝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合计4,700,871股。


由于战略配售限售股数量与上市当日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高度一致,市场质疑其是否通过限售股转融通出借行为进行变相减持。


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金帝股份上市首日战略投资者出借有关事宜答记者问中回复如下要点: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规定向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


2.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3.中国证监会对战略投资者出借行为严格监管,明确要求相关主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变相减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合谋进行利益输送。针对市场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后阶段性出借的规则,中国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


(二)同益中(688722,SH)


2023年10月11日,同益中发布《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披露两家限售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将于10月19日解禁并上市流通。


但前述限售股股东并未出现在同益中2023年8月23日发布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前十名股东名单中,引起投资者的怀疑。


同益中在e互动上公开回复,公司已在2023年度半年报中披露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3年6月30日前十大股东名册。同时,根据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按照实际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填写,不包括转融通已借出的股份。


(三)隆基绿能(601012,SH)


2023年3月21日,隆基绿能发布《关于股东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HLR公司”)将其持有的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出借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64,4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出借期限为182天。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导致其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不属于减持,不会触及要约收购。


2023年10月31日,根据隆基绿能《2023年三季度报告》,HHLR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4.98%,并且截至报告期末,HHLR公司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


需注意的是,在未发布任何减持公告的情况下,HHLR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减持0.87%。


2023年11月9日,隆基绿能发布《关于股东收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HHLR公司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述案例不仅反映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对转融通出借业务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也引发了市场对转融通出借业务的关注和热议,结合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减持新规”,市场有部分观点认为转融通出借是另一种形式的“绕道减持”,甚至存在一些声音将转融通业务视作A股市场的“洪水猛兽”。



二、转融通出借业务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市场争议,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在2023年10月相继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了部分转融通规则限制,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进行明晰和补漏。此外,沪深交易所在2023年11月相继修订下列转融通相关规则(以下统称“新规”),旨在对转融通做出更为严格及明晰的规定:


板块类型

规定名称

上交所主板

《上海交易所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出借交易业务》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上交所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深交所主板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10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交所创业板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六节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二节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那转融通出借业务到底是一种什么业务,缘何监管部门连续发文对转融通出借业务进行限制。


(一)转融通业务概述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转融通业务,是指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出借给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出借人将所持的上市公司出借给中国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将出借给公司,公司再进行融券业务,最终由金融公司向出借人归还、支付费用并进行权益补偿。通过出借,在原有持股收益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使得出借人获得额外利息收益。


转融通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转融通业务中与出借人有关的法律关系


1.出借人与金融公司


在出借环节中,出借人以约定的费率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有关平台向金融公司出借,金融公司按期归还所借、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

从上述交易流程来看,出借人将其持有的出借给金融公司,直接从出借人的账户中转入金融公司的账户中,二者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与公司


在出借业务中,公司代理出借人进行出借申报,出借人与公司签订转融通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公司向出借人提供转融通出借代理交易服务,公司按照出借人的委托指令向金融公司进行出借申报。


(三)可以参与转融通出借的类型


根据《深圳交易所转融通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及《上海交易所转融通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出借的类型包括:


(1)无限售流通股;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

(3)符合规定的其他。


2023年10月1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


2024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监管,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明确规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且该项措施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上述规定旨在通过暂停限售股出借,进一步加强对限售股融券监管,同时,打击借融券之名行绕道减持、套现之实的投机甚至违法违规行为。



三、转融通出借人的权益损失及补偿

转融通业务未涉及所有权的变更,但是由于出借过程中股东名册的持股数量会发生变更,出借期间,出借人出借部分的投票权会损失,但是分红、送股等的收益权可以由借入人对出借人进行补偿。


(一)表决权


1.《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账户内的记录,确认金融公司受托持有的事实,并以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转融通担保账户内记录的,由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金融公司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的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持有人会议、参加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而产生的权利。”


2.《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的公司;……(3)持有转融通担保账户的中国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2.1.13条规定:“下列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的公司;

(2)持有转融通担保账户的金融公司;……”


(二)收益权


《深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上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借入人借入后、归还前,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发行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综上,根据《深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转融通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出借期间,出借人出借股份对应的提案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丧失且借入人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但出借人对出借部分股份的权益归属(分红、配股等)拥有向借入人收取权益补偿的权利,出借人持有的持有期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借入人对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的补偿日、补偿内容、计算方式归纳如下:


权益类型

权益补偿日

补偿内容

计算方式

现金红利/利息

归还日

出借人出借应得的现金红利/利息资金

/

送股、转增股份

权益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出借人出借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数量

/

无偿派发权证

权益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

权益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数量

配股权

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数量



四、转融通出借与减持的关系

新规删除了出借与归还比照卖出和买入的信息披露规定,又明确5%以上股东即使转融通出借后剩余股份低于5%,仍应适用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似乎将转融通出借与减持划清了界限,那么转融通与减持到底有何关系呢?


(一)转融通与减持存在实质区别


转融通出借后到期仍会归还,转融通出借不会导致所有权的直接变更,新规明确5%以上股东通过转融通出借部分股份后其持股情况仍按剩余股份与出借部分股份的合计数计算,也是与此呼应;而减持股份后该部分股份所有权已经转移,股东持股数仅为剩余股份数。因此,转融通与减持存在实质区别。


(二)转融通出借占用集中竞价减持额度


虽然转融通与减持存在实质区别,但转融通出借的股份数量占用集中竞价减持额度,针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任意连续90日内,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与减持股份合计数量不得超过1%,即使到期归还,转融通出借或减持额度并不能因此增加(例如任意连续90日内已经出借的0.5%股份已全部归还,剩余出借或集中竞价减持额度仍只剩下0.5%,不会恢复至1%)。



五、转融通出借涉及的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

(一)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深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及《上交所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借入人、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账户持有的不计入其自有,借入人无须因该账户内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1]


交易规则的适用

关于减持限制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账户、客户信用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导致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短线交易适用规定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董监高、大股东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权益变动及收购相关要求

权益变动或收购报告中转融通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参与的业务及期限,标的、担保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行使的安排,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产生的相关权益归属和补偿的安排,中国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关于违约的约定及其对权益变动的影响等。

要约收购适用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属于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除外。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重新超过30%的,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定期报告相关要求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

10名股东变动时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较前一个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核实变化原因是否涉及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如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股东以公司为标的参与转融通业务的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报告期末该等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的合计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合计比例。


(二)权益变动及信息披露操作要点


根据上述规定及市场案例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权益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义务归纳如下: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转融通业务,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适用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时,其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剩余股份+出借股份其中,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剩余股份拥有表决权,但对出借股份不拥有表决权,在该情况下:若拥有所有权的股份比例高于5%,因转融通出借业务导致“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即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出借的股份)比例降至5%时,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述权益变动报告后,出借股份归还前,继续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减持剩余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进一步减少,导致拥有所有权的股份比例降至5%时,股东“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进一步减少,未触及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规定,无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在持有所有权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公告(相关案例详见附件)。


4.持股5%以上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但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股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5.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因报告期内参与转融通业务导致的变化情况。


转融通出借业务是促进资本市场活跃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角度看,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应当理性看待转融通业务对于市场的影响,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减持行为。现行的转融通出借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防止投资者企图通过转融通方式做出规避减持或变相套现、做空等危害资本市场的行为,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管控,以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附件:

关于股东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未就持有所有权的股份降至5%以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案例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主体

公告时间

公告内容

权益变动情况

转融通出借+被动稀释导致持有权益股份降至5%以下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之后减持按照持股5%以上股东要求披露减持计划,但未单独披露持有所有权股份降至5%的权益变动公告

688217睿昂基金/上海辰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3.7.18

《睿昂基因股东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截至2023年7月17日,辰贺投资当前持股数量为1,616,564股,持股比例为2.89%,其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了所持公司股份120,000股。辰贺投资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908,561股,持股比例为5.21%。上述“当前持股数量”含辰贺投资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所涉及股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2023年5月17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55,577,060股增加至55,855,896股。辰贺投资“当前持股比例2.89%”以变动后公司总股本55,855,896股进行计算。

2023.8.1

《睿昂基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以下后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5月5日,辰贺投资通过转融通出借公司股份12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0.2159%,辰贺投资、辰知德投资及辰德投资三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8,561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0175%。

2023年5月17日,因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55,577,060股增加至55,855,896股。辰贺投资、辰知德投资及辰德投资合计持股比例由5.0175%被动稀释至4.9924%。

2023年7月28日,辰贺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0004%。本次权益变动后,辰贺投资、辰知德投资及辰德投资三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8,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21%。

《睿昂基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8.25

《睿昂基因2023年半年度报告》

辰贺投资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1,496,564股,报告期内减少120,000股,持股比例为2.68%。辰知德投资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1,291,997股,报告期内无变动,持股比例为2.31%。

2023.8.25

《睿昂基因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未减持股份的结果公告》

截至2023年8月24日,辰知德投资当前持股数量为1,291,997股,持股比例为2.31%,其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了所持公司股份120,000股。上述“当前持股数量”含辰知德投资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120,000股,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所涉及股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辰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5.2073%。

2023.10.21

《睿昂基因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公告》

截至2023年10月17日,股东辰贺投资当前持股数量为1,498,261股,持股比例为2.68%,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8,30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1%;通过转融通出借公司股份24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3%。上述“当前持股数量”含辰贺投资通过转融通业务出借的股份240,000股,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所涉及股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辰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降至4.9955%。

转融通出借导致持有权益股份降至5%以下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之后减持情况未披露,仅定期报告中披露已减持至持有所有权的股份数量比例低于5%

601012隆基绿能/HHLR管理有限公司

2023.3.21

《关于股东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出借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64,4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出借期限为182天。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导致其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4.28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367,745,423股,持股比例为4.85%。

2023.8.31

2023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367,745,423股,持股比例为4.85%。报告期内,HHLR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通过转融通出借业务借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5,814,600股,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

2023.10.31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HHLR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377,620,985股,持股比例为4.98%。

688327云从科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逸众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3.6.3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2023年6月2日,因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股份,云逸众谋的持股比例由6.40272%减少至4.99999%,且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8.12

2023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45,078,297股,持股比例4.35%。

301052果麦文化/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2023.4.17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12日,浙江博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参与转融通出借导致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超1%;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博纳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由5,000,000股减少至3,6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6.8756%减少至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8.16

2023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3,018,500股,持股比例4.15%。

300348长亮科技/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11.11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暨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腾讯信息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参与转融通出借导致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超1%;本次权益变动后,腾讯信息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由48,082,500股减少至36,57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6.57339%减少至4.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4.15

2022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36,573,500,持股比例为5%

2023.8.26

2023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末持股数量为14,109,333.00,持股比例为1.93%


[1] 《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部分:2.10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2023年11月修订)》《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六节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二节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北京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等法规中均有类似规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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