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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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结合实务审判案例,重点梳理S基金交易中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律风险。
(正文为内容精要,完整版报告见附件)
完善的LPA常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转让基金份额需遵循的程序,如GP同意或批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有权决策机构批准、GP享有优先购买权等条款。当LPA未设专门条款时,虽然实践中对于是否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第60条转致条款适用第23条存有争议,但是,稳妥起见,建议转让方转让基金份额时,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获得GP和其他LP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文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遵循LPA约定的转让程序的情况,法院通常认为转让协议有效,但无法实际履行或未达到履行条件,从而导致无法完成基金份额的转让,典型案例有(2020)京03民终14328号、(2020)沪02民终9029号、(2019)苏0505民初4825号。
因此,为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法律风险,建议严格按照LPA的约定履行程序事项。
(一)受让未届出资期限的份额,LP是否享有期限利益受让方在受让尚未届至出资期限的基金份额时,还需警惕合伙企业债权人可能要求LP承担责任的风险。从现有司法实践看,围绕LP的期限利益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其中涉及第三种观点的实操案例更多:1.LP实质上不享有期限利益,当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LP在其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典型案例见(2018)浙01民初2243号案;2.LP享有期限利益,并且无加速到期的规定。典型案例见(2020)鲁02民终7216号案;3.LP享有期限利益,但应参照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典型案例见(2020)湘04民终1478号案、(2021)京03民初981号案和(2022)京02民初79号案。(二)完成未届出资期限的份额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承担责任转让方完成未届出资期限的基金份额转让后,在LPA未有明确约定时,法律未明文规定转让方是否需就实缴出资义务与受让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法院依据不同的案例情况和司法理解,给予了不同的判罚思路:如(2021)鲁01民终1650号案法院认定转让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2020)苏0506民初287号案法院认定转让方不应继续承担责任。受让逾期未实缴基金份额时,受让方需要仔细研究LPA相关条款,并与GP和其他合伙人对相关责任的免除做出妥善的约定和安排。三、与底层项目的尽调、信息披露和约定相关的法律风险我国暂无明确法律和监管规则规定LP是否有权查阅了解基金所投底层项目具体资料,且LPA所约定的信息披露范围一般不包括底层项目具体资料。受让方难以通过转让方所提供信息深入了解底层项目情况,建议积极寻求GP配合获取以落实详尽彻底的交易尽调。对于基金份额交易后因底层项目情况不符合受让方预期而引发的争议,就转让方是否违反对底层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问题,转让协议条款内容和具体谈判细节的差异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比如(2020)京民终114号案和(2019)苏09民终1568号案的交易背景相同,两案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审判。为保障S交易稳定和预期实现,建议双方将交易目的、尽调关键问题、风险、陈述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详尽地写入交易文件。(一)就合伙企业内部效力而言,受让方取得份额的时点司法实践中,受让方在合伙企业层面是否被列为合伙人的记载或者实际享有合伙人权利,是判断其取得份额的关键。典型案例可见(2022)沪74民初728号案、(2020)鄂01民终3135号案。建议交易双方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份额并主张权利的交割时点。基金份额转让需要目标基金GP以及其他合伙人配合完成工商变更,典型案例见(2021)京0101民初17816号案。份额转让工商登记失败对受让方的损失也难以估算,典型案例见(2021)京0105民初24028号案。建议在交易洽谈阶段即了解清楚目标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GP以及其他合伙人对于转让交易的态度,同时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条款。除此之外,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可通过支付结算功能保障资金安全,约定交易款项冻结于平台账户,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解除冻结,督促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顺畅落实。鲲鹏之变S基金系列研究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与北京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S基金系列研究,引用“鲲之大”“鹏之背”寓意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及S基金巨大的体量与潜能;“鲲鹏之变”,一则体现“鱼鸟嬗变”所带来的流动与互通,二则预示“化而为鸟”的腾飞与跃进。
鲲鹏之变S基金系列研究将围绕S基金市场发展与试点政策、常见交易模式与架构设计、法律尽调关注要点、交易文件关键条款、估值定价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分析与解读。我们期盼与市场各参与方共同见证中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及S基金的“鲲鹏之变”。
北股交编辑负责人:林智勤、张凌云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编委会:金有元、钟凯文、周峰
执行编辑负责人:刘雄平、廖奕霖
本期执行编辑:王海青、李文婧、刘小冬、蒋鑫诺
若您有意就本系列研究涉及的相关议题以及法律实务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编写负责人张凌云(zhanglingyun@bjotc.cn)或者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执行编辑负责人刘雄平律师(xiongping.liu@yuanfo.net)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