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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分析报告(一):立法和司法趋势解析
    2024.04.17 | Author:李斌、肖莹、吕子辉、陈静、周荣超、韩若冰、汪稼祺等 | Source:商业刑事



    目 录

    0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类案件的立法和司法趋势

    (一) 司法政策对罪名的处断变化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司法处理情况

    (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处理情况

    02

    行为主体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 中介组织的界定
    1.中介组织的产生及发展背景
    2.中介组织的范围
    3.《刑法》明确列举的10类中介职责的内涵
    4.“等职责”还涵盖哪些领域
    (二) 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5种情况解读)

    (三)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03

    危害行为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 “证明文件”的认定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常见的行为表现
    2.“提供”行为类型
    3.中介行为与主犯罪帮助行为的区分
    (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的认定
    1.“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2.“重大失实”的认定

    3.“严重后果”的认定

    04

    主观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区分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2.过失的认定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3.间接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区分
    4.“挂证”人员的主观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 单位故意的认定

    (三) 单位过失的认定

    05

    其他疑难问题

    (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诉标准中的疑难问题
    1.“违法所得”的计算
    2.“虚构金额大于100万且占据实际金额30%以上”情形的认定
    3.“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情节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与发行相关”
    2.如何理解“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3.如何理解“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 新旧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1.罪与非罪的认定
    2.如何适用法定刑
    3.“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形如何定罪处罚
    (四) 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一、司法政策对罪名的处断变化



    1.罪名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中关于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规定尚属空白。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对于此类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态,该单行刑法尚未作出规定。


    1997年《刑法》在吸收《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废止)相关规定后,进一步补充了关于过失犯罪形态的规定。具体而言,第229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第1款所列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犯罪主体的列举中,新增了会计和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的相关人员。


    1997年12月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将该条文的罪名确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2002年3月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分别更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扩大了犯罪主体范畴,明确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之中,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与《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在责任体系上的衔接与协调。



    2.《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29条的修订背景与要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29条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与行政法规相协调。《法》于2019年修订后,对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大,比如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没标准从“没一罚五”提高为“没一罚十”,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提升至500万元等。相对应地,《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大了对中介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增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除保荐人外,《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估法》还规定了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的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专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入刑,实现了与相关行政法规中的专业人员责任体系的衔接。


    第二,将重大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避免重大安全隐患。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第三,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纳入刑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多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存在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问题,是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人员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修订前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文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主体增列了四类中介组织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列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四类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将保荐机构人员纳入刑法规制。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机构人员列为提供发行相关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主体,进一步扩大了主体范围,并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不断压严压实,敦促各方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好市场“看门人”的职责。


    (2)增设故意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规定


    旧法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具体量刑情节分为“情节严重”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情节,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创设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用以替换“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限定在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这三类领域。


    (3)增设故意犯罪与行贿犯罪竞合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删除情节加重犯的处罚方式,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相关贿赂犯罪之间的处罚更加协调。


    3.追诉标准的调整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诉标准调整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现在的追诉标准(2022)相较于原追诉标准(2010)主要有两点改动:首先,为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保持协调,2022年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中,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四类犯罪主体;其次,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从追诉标准中删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诉标准的调整

    原追诉标准(2001)

    原追诉标准(2010)

    现追诉标准(2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已废止)

    72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已废止)

    82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05.15 实施,现行有效)

    74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标准调整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立案追诉。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原先规定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被调整为“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为进一步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保持协调,2022年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中,新增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四类犯罪主体。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司法处理情况




    为了解近年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司法处理情况,我们通过公开案例检索的方式,对本罪近五年的司法处理(含起诉和不起诉)情况进行分析。

    数据库:元典智库

    样本范围:1.2019-2023年,案由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决[1],有效样本109件,涉及被告人239人、被告单位24家;2.2014年以来全国各检察机关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文书,有效样本93件,涉及被告人90人、被告单位4家。

    1.湖北、吉林、广东、黑龙江等地案例较多,浙江不起诉案例较多。

    从起诉情况来看,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有24个地区的法院公开了相关案例,其他7个地域则无类似案件公开。其中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最多的省份是湖北省,共计10件,涉及28人;而涉案单位数量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共4家单位。


    从不起诉情况来看,浙江省的不起诉数量最多,共计17件。其次的是广东、河北、吉林、四川,均为7件。


    总体而言,湖北、吉林、广东、黑龙江等地的审判案件数量和不起诉案件数量都居全国前列,浙江省的审判案例占全国比例不高,但不起诉公开案例最多;上海、福建等省份的审判案例和人数较多,没有公开的不起诉案例。



    2.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受文书公开制度影响,公开案例数量自2020年后下降,2022年后未见相关不起诉案例


    受文书公开制度影响,2021年之后文书公开数量有较大下降。从样本数据来看,2020年的审判数据最高,涉及52件,被告人122人、被告单位15家;2021年不起诉数据最高,涉及50件。2022年开始未见有关本罪的不起诉公开案例,同时,公开的审判案例,也只有2020年的1/5-1/10。



    3.资产评估、审计会计领域最易涉嫌本罪


    刑法条文规定了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领域的中介组织、人员可以作为本罪主体,从样本情况来看,审判案例中资产评估领域的案例最多,56件,超过半数,而不起诉案例中资产评估领域案例也是最多,52件,占全部不起诉案例的56%;第二高发领域为审计会计领域,审判案例18件(占比16%),不起诉案例9件(占比10%);第三高发领域为车辆检测领域,审判案例12件(占比11%),不起诉案例更高,共计15件(占比16%)。


    另外,造价咨询领域审判案例较高,共计10件,占比9%;法律服务领域审判案例5件(占比4%),不起诉案例7件(占比8%),全部为公证业务;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审判案例3件(占比3%)。此外,审判案例中还涉及工程检测、项目审核、安全评价、地质勘测、房屋测绘、工程监理、环境监测等领域[2],不起诉案例中,还涉及地质勘测(4件)、验资(3件)、环境影响评价(2件)、环境保护验收领域(1件)



    可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常见于资产评估领域,涉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资产评估公司及评估师。此外,高发领域还包括车辆检测领域和审计会计领域,前者主体主要包括车辆检测站工作人员、社会代检车辆人员(即中介),后者主体均为审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在法律服务领域,刑事风险较高的业务是公证、司法鉴定,其他诸如律师涉及本罪的较少。此外,进入审判环节的造价咨询类案件也不少。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质勘测、环境监测等《刑法》第229条明确列举的领域,也有相应追诉情况。


    4.量刑普遍轻缓,四成缓刑,3年以下的也将近半数


    样本数据中,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计134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4人,全部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判决的案例,涉及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虽然修正案十一扩大了5-10年的追诉范围,但目前尚未见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30人(占比54%),其中三年以下的共118人(占比49%);被判处拘役的2人;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比3%)。全部239人中,被判处缓刑的人数为95人,缓刑适用率达40%。



    5.多因主观故意、造假过程证据不足而被存疑不诉,情节轻微的也有很大可能相对不诉


    从不起诉案例的类型来看,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最多,共42件,占全样本的45%,主要理由集中在“被不起诉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过程不清”“被不起诉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未查明是否满足追诉条件”这三个方面。



    相对不起诉次之,共32件,占34%。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否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是否挽回、是否初犯、是否偶犯、是否谋取私利、是否从犯、单位是否开展合规建设等等。


    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有19件,占21%。主要涉及:不满足追诉条件、不符合主体条件、没有参与制作报告的核心工作、情节显著轻微等。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处理情况



    为了解近年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处理情况,我们通过公开案例检索的方式,对本罪近五年的司法处理(含起诉和不起诉)情况进行分析。


    数据库:元典智库


    样本范围:1.2019-2023年,案由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判决,有效样本38件,涉及104人、被告单位9家,最终被认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案件有51人,被告单位6家[3];2.2019-2023年,全国各检察机关针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文书,有效样本39件,涉及被告人36人、被告单位3家。


    1.公开案件在辽宁、吉林、安徽等地较多


    从样本数据可见,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有19个地区的法院公开了相关案例,其他12个地域则无类似案件公开。从公开案件的数量上观察,辽宁省的类似案件数量最多,共计5件,涉及5人1单位;广东省涉及4件,涉及4人;河南省涉及4件,涉及5人;吉林省涉及4件,涉及5人1单位。此外,广西、河北、湖北、江西、山西、陕西、上海等地区的公开案件数量均为2件。至于福建、湖南、内蒙古、青海、天津、云南、浙江、重庆等地,也均有至少1件公开案件,且基本上均为单独犯罪。



    其次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文书,安徽省的不起诉文书数量最多,共计7份。其后的是辽宁、重庆、四川,均为4份。吉林、湖南、湖北、福建则分别为3份。而浙江、陕西、山东则各为2份。河北省和甘肃省则各有1份不起诉文书公布。



    2.案件公开量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


    2019年至2023年间均有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2019年该类案件公开数量最多,共计14件案件涉及22人、4家单位,随后案件数量开始逐年下降。2020年共有14件案件涉及19人、1家单位公开,2021年共有7件案件涉及6人、1家单位公开,2022年仅有1件涉及1人,2023年数量为2件案件涉及3人。



    根据公开数据,近年来检察机关公开的不起诉文书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2019年最多,共计16件;2020年稍有减少,为14件;至2021年,数量进一步下降至9件;2022年和2023年则未检索到公开的不起诉文书。



    3.涉案中介组织以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居多


    根据公开裁判文书,中介类型中资产评估机构数量最多,共有16家,占据了全部样本的42%。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8家。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各有3家,勘测机构有2家,安全检测机构1家,保荐机构1家。另外,还有4家机构因公开文书内容无法确定其具体类型。



    根据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中介类型中同样是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居首位,共计18家,占全体样本的46%。紧随其后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17家。司法鉴定机构有3家,公证处则有1家。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公司业务领域发生的问题最为突出,共计8起案例,表现为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债券发行、增资收购等交易过程中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方面共计7起,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为银行抵押等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失实,为贷款业务提供了不准确的资信证明,进而导致了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征地拆迁活动中共计7起,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活动中所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失实,给国家或政府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领域5起案例,表现为安全检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勘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具的各类报告存在重大失实,导致了工程质量不达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预算计算失误等严重后果。司法活动方面共计4起事件,主要表现为由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司法拍卖、司法案件程序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情况。此外,还发生了1起违法活动案例,主要涉及行为人利用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余案例则涉及裁判文书内容未公开等情况。



    根据公开的不起诉文书,为抵押贷款业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不起诉案件共有13起,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有11起,涉及司法活动的案件为5起,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4起,涉及国家补助的案件3起,涉及违法活动的案件同样为3起。



    4.取保候审适用率较高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较高,51名被告人中有34人被取保,占70%。



    5.量刑呈现出缓刑多、轻刑多的特征


    此次样本数据中,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15个月;2人被判处拘役,平均拘役期为4.5个月;17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达60%。另有8人及4家单位被单处罚金;6人被免予刑事处罚,2人及1家单位被判决无罪。此外,因涉及自诉案件或裁判文书未公开内容等原因,有8个样本被归入其他类型。



    6.证据不足是该罪不起诉的主要原因


    根据公开数据,近五年公开的不起诉案例中,存疑不起诉案件共计25例,相对不起诉案件为12例,绝对不起诉案件2例。针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其中18起案例的不起诉理由被笼统地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起案件因“造成严重后果”证据不足而不起诉,2起因“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另有1起因“行为人存在过失”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常见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坦白或认罪认罚等情形。


    绝对不起诉的案件中,吉林市某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4]的不起诉理由是该单位已被注销,仅追究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蔡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5]的不起诉理由是蔡某某对案涉评估业务并不知情,且该行为并非其所为。



    7.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未能充分履行审核义务或复核义务


    根据对公开数据的分析,司法实践中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制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主要集中在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共计14起。这些行为主要体现为承担审核义务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对被评估对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未完全履行检查、审核职责,工作态度马虎、粗心大意,导致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此外,还存在负有复核证明文件义务的人员因未尽复核职责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共4例。同时,还存在未函证的情况3例,公证失职、评估方法错误、未获取原始材料即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各2例,以及检查函证等程序不合格、签字人未实际参与工作、评估漏评的情况各1例。另外,由于涉及自诉案件或裁判文书未公开内容等原因,有8个样本被排除在本次分析之外。



    [1]本文提及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裁判文件及检察文书,检索、查询时间均为2024年3月20日,剔除刑罚变更裁定、一二审为同一案件的文书以及部分案由不属于该罪的文书。

    [2]各有1件案件(其中有两件案件中既包含了资产评估也包含了审计会计)

    [3]剩余56人次涉及不同罪名。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3人、2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人、1家)、诈骗罪(9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人)、合同诈骗罪(3人)、骗取贷款罪(1人)、违法发放贷款罪(1人)。

    [4]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25号

    [5]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渝涪检刑不诉〔20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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