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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串通投标案处理趋势
2024.02.23 | Author:李斌、金哲远 | Source:商业刑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旨在明确串通投标类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对司法实务中对串通投标案处理趋势加以分析。



一、从典型案例看串通投标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建筑工程、设备采购领域是重点打击对象


从典型案例来看,绝大部分都是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涉及主体均为建筑工程企业,也有一例发生在国有信息化项目采购过程中,涉及主体为通讯行业企业。中标价格巨大,平均项目金额在5000万左右,远超400万元的立案标准。


其中典型案例二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为设备采购项目中的串标行为,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信息化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因山东Y通讯集团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不具备竞标资格,政企客户部政企中心经理付某某、员工徐某某等人为提升个人工作业绩,共谋借用山东Z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并拉拢其他公司参与串标;约定在竞标成功后,Y、Z两公司分享中标利益。后谷某某借用H公司、G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徐某某、王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投标报价,共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2020年11月9日,Z公司中标,中标价格3500余万元,远超项目实际造价。


(二)多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中标后多涉及违法转包


与上述案例相似,典型案例均涉及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未见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案例。基本串通投标方式为投标人通过事先协商、分工、约定等方式,由意向中标人统一制作标书,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并控制投标总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围标行为包括了实践中常见的由一家牵头主导、安排和控制其他投标人共同参与,“围猎”中标项目。该等围标行为,往往由主谋的犯罪主体另行设立或参股控制,或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投标的形式进行实际报价,或通过事先约定项目权利的划分与非法经济补偿(管理费、围标费、出场费)的形式进行控制并事先对报价方案进行设计,达到了围标的目的。


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鉴于投标者都是被借用资质方,后续中标后一般均仅收取管理费后就直接转包给利益相关方。如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中,2007年陈某某入股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与一系列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进行施工,中标公司从工程总价当中收取1.5%—2%不等的工程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被告人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三)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为常见,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刑事风险高


串通投标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招标人串通,一般涉案人员多,且多为单位利益,故单位涉案的情形也较为多见。单位作为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串通投标经过了单位决策,或具体实施人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决策人员,二是串通投标所获得利益归属该企业。


从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人数最少也有5人,最多涉及30人,2个案件被认定单位犯罪,涉案单位数量从3个到11个不等,由于串通投标后的利益往往归属于管理团队或者实控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也多为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员工涉案的也比较常见,多为执行制作标书等具体串标行为的员工,也有个别案件有职业串标黄牛参与。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主体为政企部门的部门经理、部门员工;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涉及主体范围较广,涉及具体招标项目经理以及职业串标黄牛、外围的评标专家以及个人信息售卖者等;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及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案涉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员工。


典型案例中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涉及串标组织者陈某经中间人介绍,组织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后分包给陈某,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上述案件也是建工领域非常常见的串标情形,实际施工人往往不具备资质,为拿到中标项目,借用他人资质后串通投标,最终施工人取得项目,出借资质和陪标公司取得管理费等。


(四)串通投标往往与行受贿、侵犯公民信息等其他犯罪相关,数罪并罚后果较重


串通投标者能够中标的原因,往往与商业贿赂犯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密不可分。如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职业串标“黄牛”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其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审查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够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上述案件除存在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错开下浮率的串通投标行为外,投标人、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向评标专家的行贿行为,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两种行为侵犯不同法益,不宜按牵连犯处理,应当数罪并罚。另外,职业“黄牛”团伙非法收买、出售评标专家信息的行为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



二、从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对串通投标类案件的查办原则


(一)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起意者、获利方追责可能性大,日益重视罚金刑

典型案例中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轻轻重重的刑事处理原则。对涉及主体众多的串标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会更加谨慎,通过充分调查核实,采集工程建设、涉案企业、涉案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听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处置,“轻轻重重”。

一是,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

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以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上述案例也充分反映了对涉及民生项目的串通投标犯罪,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加重财产刑惩罚力度的决心。

二是,重点打击起意者、获利方。

串通投标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投标主体,参与程度有明显不同。检察机关一般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强化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判定,重点打击组织者、主要获利者,一般均提起公诉,在罚金刑适用上也趋严。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检察机关并未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11家单位、30个犯罪嫌疑人全部提起公诉,仅对其中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主要是基于陈某等5人以牟利为目的提起犯意、积极组织实施围标,是中标工程的主要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应依法提起公诉;另有1人虽为围标参与人,但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予提起公诉。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部分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

三是,重视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

考虑串通投标罪最高自由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自由刑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往往区分度不高,且串通投标行为多为贪利性犯罪,虽然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本罪的罚金刑适用提出明确意见,罚金刑适用也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标准。如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上述罚款规定,并根据被告人违法所得情况,向法院提出罚金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二)对被动参与围标、被挂靠资质、获利数额少的企业一般适用宽缓处理

伴随上一趋势的另外一个司法裁量标准就是,检察机关对被动参与围标、被挂靠资质、获利数额少的企业一般适用宽缓处理。参与配合围标的单位的主观恶性相对主谋的投标人而言较小,其主要行为是配合执行围标计划,或者出借自己公司的名义或资质,将公司的商业行为控制权在本次投标中让渡予主谋者。因此,其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相对较低。

同样是上述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对11家企业均未提起公诉,涉及人员中仅6人被起诉,其中4人缓刑2人实刑。检察机关对11家企业及24人未予追诉的原因就在于,系受邀出借资质参与围标、收取少量的“出场费”,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较大,涉案企业有承包资质,均是当地的纳税、用工大户,吸纳就业共计3万余人,近三年纳税总额共计近6亿元,在建项目累计达300多个,疫情期间捐款捐物140余万元,而且涉案人员大多为企业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其中3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标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涉案企业在建工程质量良好,未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因此,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评估分类处置对企业和个人产生的不同后果及影响,最终认定上述被动参与投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在征求行政管理意见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后,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再如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江苏省南京市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龙头企业,洪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开展投标工作。无锡市W公司、盐城市Y公司均系国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尹某某系W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系Y公司总经理助理,二人均负责公司部分招投标工作。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让J公司中标合肥市四个监理招标项目,洪某某联系尹某某、邵某某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进行围标。W公司陪标人员共计收取8万元陪标费,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

检察机关对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本案并非职业串标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为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J公司联系W公司、Y公司对四个监理项目进行“围标”,上述Y公司因与J公司有业务往来,仅收取标书制作费等基础费用,未收取陪标费用,后四个项目参与竞标的公司数均刚达到开标条件且均为J公司中标并实际监理,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检察机关对涉案3家公司启动合规考察工作,合规整改考核通过后,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会推广企业合规整改,企业合规整改往往会获得宽缓处理


刑法中涉及单位可以构成的罪名高达180余个,约占整个刑事罪名的1/3,但并非每个罪名都可能被纳入合规试点,从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串通投标案作为常见、高发的单位犯罪也是涉案企业合规试点的重点。


典型案例中共有3例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1例为部分起诉),除1例因案发时间较早,承办检察机关尚未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其他2例均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后,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确定是否符合合规条件时,通常会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企业是否正常经营。


一般考察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度,包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员工规模、挂牌上市情况、参与科研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3个典型案例中,对涉案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度也分别进行了考查:


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Y公司、Z公司均系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对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贡献突出;再如,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均为当地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其中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龙头企业,涉案3家公司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在当地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企业社会贡献度较大。


二是,是否因企业管理漏洞引发犯罪。主要考察是否因企业决策管理、财务税务管理、员工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如果系上述管理漏洞印发的串通投标行为,则一般可以纳入企业合规范围。如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Y公司、Z公司虽不构成单位犯罪,但相关犯罪暴露出Y公司、Z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检察机关经全面评估,决定对2家公司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并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整改期间,Y公司、Z公司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分别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的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办公室,下设招投标、财务审计等不同领域的整改工作组;深入查摆问题漏洞,逐项落实整改意见,制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机制;组织7名涉案人员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企业人员合规意识。


三是,检察机关综合研判案件犯罪情节、对社会公益的影响以及企业在涉罪后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等,决定是否适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均涉及对中标工程的质量评估问题,最终决定不起诉案件的中标工程质量均未发生问题,且不乏质优获奖项目,如J公司、W公司、Y公司、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案中,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遂启动合规考察工作,合规整改考核通过后,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检察机关启动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也可以向前向后延伸,很多合规整改案例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宣判后/不起诉后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合规整改,将合规考察的时间向后延伸,检察机关也越来越喜欢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是否具备合规整改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已经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开展,并延伸到法院审判阶段。2023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3年3月28日,张军院长在北京海淀法院调研时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2023年4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4起与“企业合规”相关的新闻,分别是“浙江诸暨:合规改革助企业涅槃重生”“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湖北破冰”“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涉案企业健康发展 辽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务实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四)刑罚免除不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行政处罚会后置适用


典型案例中虽有大部分案件均做不起诉处理,但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检察机关通常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履行行刑衔接职责,也会将企业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整改情况移送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处罚从宽的参考,同时也会建议作出尽量不影响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陈某等30人串通投标案中,检察机关对11家公司、2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针对道路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被不起诉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尽量减少对有关企业资质的负面影响;并向涉案企业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从完善制度管理、加强企业合规等方面提出防控建议,推动涉案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典型案例中这种逆向行刑衔接外,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正向的行刑衔接,即通过行政机关移送相关串通投标案件线索。大量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很多是在参与投标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过程中披露出来,或者在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向民事司法机构披露出来。一些违法串通的投标人在行政、民事程序中略显“有恃无恐”,也是基于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对串通投标的行为仅仅停留在“本次中标无效”+行政处罚(罚款且禁止参与投标行为)的层面,而在民事审判的角度,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更为宽松,仅仅是判定中标无效+合同无效,而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承包方索取工程价款的权利,甚至一些承包商出于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不满意,主动披露串通投标的事实,谋求合同无效从而达到重新计价的效果。被串通投标行为侵害利益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相关违法线索转至检察机关,打通刑事机关、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谋求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进化。



三、对企业合规建议


串通招投标犯罪虽然法定刑最高只有3年有期徒刑,但其对企业信用、营商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尤其因为其普遍性、易发性,更容易被企业及企业管理层所忽视,最高检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也向全社会表明了“合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最后一粒扣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法律意识,并且持续致力于合规文化的建设,一旦发生串通投标类刑事犯罪,也可以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适用企业合规程序,从而得以宽缓处理。


(一)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是,增强透明度。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透明度,例如公开招标信息、标书评审过程和结果。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如典型案例中还提出了“党建+合规”的管理模式,强化党委、党建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升法律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和合规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对于参与招投标、合同谈判和决策的关键人员,对于外部评标专家的信息管理也要加强,避免信息泄露。通过合规培训使得企业员工理解其工作岗位职责、其应当承担的合规义务以及违规所应当承担的后果,以企业合规文化做好风险隔离。


(二)合规策略实施要具体有效


一是,在企业内部培养一种强烈的合规文化,确保从高层到普通员工都明白合规的重要性。强化合规培训和教育,特别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和决策者。


二是,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识别和减少涉及招投标的合规风险。如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特别是在招投标活动后,以评估和改进合规措施。


三是,指定或设立合规监督部门,负责监控和评估企业的合规状况。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鼓励举报和投诉,揭露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反对串通招投标的良好氛围。


四是,确保投标实质合法,即确保自身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并没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存在任何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


五是,对串通投标风险设置防火墙,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投标管理制度,同时保证在其项目投标中,严格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投标,并承诺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三)涉案后积极推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如上,针对串通投标类案件往往系管理过程中漏洞引发,且相关主体如果经营状况良好、认罪认罚、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乐于将其纳入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中。作为涉案企业,也应积极与承办检察机关沟通,提供相应整改申请,根据2022年4月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涉案企业合规要点如下:


1.聘请合规顾问,启动合规申请


由合规顾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协助出具合规承诺、合规申请、合规计划,同时也需要辅之以单位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行政主管机关证明等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申请。其中合规申请、合规计划专业性较强。


《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①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设置合规管理机构或人员;

②作出合规承诺声明;

③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评估、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

④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⑤建立合规风险发现与评估机制;

⑥建立合规风险举报与调查机制;

⑦建立合规风险监控与处理机制;

⑧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开展考核与追责;

⑨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培育合规文化;

⑩为完成合规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经费、场所等。


2.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1)办案机关-东城检察院受理合规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市检审批。

(2)检察机关同意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的,一般6-12个月考察期,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调整考察期,3个月以内也可以完成考察,考察期内,合规顾问协助企业按照合规计划进行整改,并定期出具整改报告,配合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各类考察要求。

(3)考察期满后,合规顾问协助企业提供整体合规整改报告。

(4)检察机关会召开听证会,就企业整改是否合规进行公开听证。

(5)经评估整改合格的,检察机关一般会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相应责任人员也会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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