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在清盘呈请聆讯延期7次后,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以下称“中国恒大”)清盘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讯,因中国恒大债务重组方案欠缺进展,公司资不抵债,法官正式颁令中国恒大清盘。受此影响,恒大系全线中途停牌,中国恒大、恒大汽车、恒大物业停牌前分别跌20.87%、18.2%及2.5%。
由于中国恒大的主要资产在内地,恒大系在内地还面临着“保交楼”的严峻任务,因此香港清盘案自然也会引起内地市场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在阐明香港清盘程序以及香港-内地破产工作试点制度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中国恒大香港清盘事件对内地的影响。
香港法下的清盘(winding-up)是一项公司债务清理制度,主要规定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中,分为自行清盘和强制清盘[1]。此次中国恒大适用的强制清盘程序与内地的“破产清算”程序有相似之处: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盘人接管公司财产并开展清算/清盘工作,公司在清算/清盘结束后解散/注销。
中国恒大进入清盘程序后,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委派的董事的权利终止,公司完全由清盘人接管。根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在清盘开始后,公司财产(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的任何产权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搁置或禁止进行针对公司的待决诉讼或法律程序。
1月29日当天,高等法院已委任Edward Simon Middleton及黄咏诗为公司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Liquidators)。清盘人将接管该公司,包括其资产及会计记录,并会调查公司的业务;公司董事需要向清盘人交出公司的资产、账册及文件和公司的印章,并配合清盘人了解和掌握公司情况。同时,法院发布清盘令后,债权人须填写债权证明表以证明该公司拖欠的任何款项,并连同文件证据一并交给者清盘人。
同内地破产清算程序,强制清盘程序中也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在完成清盘工作后,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其身份,经法院同意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相关文件后,两年后公司自然解散。
关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与内地破产清算程序类似:有资产担保的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无担保债权中应先清偿清盘费用和开支、欠雇员的款项、应付给政府的法定债权后,再向普通债权人清偿;如仍有盈余,则向有资格的出资人(即股东)返款资本、支付盈余。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向普通债权人清偿后“仍有盈余”的可能性较低。
清盘人有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置,可以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形式出售公司的土地财产及非土地财产及据法权产(例如或债券),并有权将所有相关财产转让予任何人士或公司,或分批将其出售。原则上来说,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中国恒大在香港境外的财产。但香港法院作出的清盘令并不能直接在中国恒大境外主要财产所在地——中国内地适用,需要依照相关程序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
截至目前,中国尚未采纳《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因此关于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21年5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以下称“《内地香港破产程序试点意见》”)[2],其中规定香港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仅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三地)、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清盘人可以依据该意见向试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从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已有森信洋纸有限公司自动清盘案和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盘案两个案件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两案的清盘人有权在内地履行职责。
因此,单纯从《内地香港破产程序试点意见》的规定来看,中国恒大香港清盘人可向上海、厦门、深圳三地法院申请认可与协助,获得法院认可后可在内地开展清盘工作,包括处置中国恒大在内地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中国恒大债权人。但这样操作受限于两个条件:一是财产所在地须在试点地区;二是试点地区法院是否认可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依据《内地香港破产程序试点意见》中的规定,在内地的财产也需要先清偿在内地的应当优先清偿的债务,之后再依据香港清盘程序平等分配和清偿,因此可用于香港清盘程序的偿债资源范围也有待厘清。
另外从清盘令裁决来看,中国恒大在内地的负债主要有两类:一是中国恒大担保的内地债务(CEG Guaranteed Onshore Debts)和恒大债券(Hengda Bonds),这些负债也基本都是以其内地附属公司作为债务主体,或者其内地附属公司或资产提供担保。因此,中国恒大的清盘也不会直接影响到其内地债务的债权人,当然,如果相应债务是中国恒大直接承担或提供担保的,相应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参与香港清盘程序。
综上,中国恒大作为一家独立法人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与内地恒大系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目前清盘实体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恒大,境内主体不会自动进入破产程序,短期内可能并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事实上,清盘人黄咏诗也明确表示,“高等法院颁令的清盘令只是针对母公司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人不会对集团旗下的附属公司的运作造成直接影响,特别是中国内地营运的附属公司,是不会受到该清盘的影响。”
2023年3月,中国恒大曾聘请财务中介机构对“清算情景下的境外债权回收率”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如果中国恒大破产清算,在集团层面对公司境外无担保债权人的预估回收预计约97.28亿元人民币,不同组债权人的预计回收率仅为2.05%-9.34%[3]。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23,882亿元人民币。同年9月24日,中国恒大发布公告称因被立案调查,已不满足发行新票据的资格,这无异于进一步限缩了中国恒大的融资路径,使得债务重组工作更加“雪上加霜”。至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终作出清盘令,看似画下了句号为中国恒大债务重组“盖棺定论”,其实更像是画下了破折号为中国恒大“开启了新篇章”,中国恒大强制清盘案件仍值得我们的进一步关注。
首先,中国恒大是否会在清盘后解散注销。如同内地破产清算程序可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中国恒大强制清盘案也存在继续存续的可能——清盘人黄咏诗于1月29日表示,“其团队会全力保持集团的业务能够持续运作,首要任务是尽可能保留、重组或者继续营运恒大的业务”“团队会考虑任何可行的重组方案”。因此,尽管中国恒大的财务情况非常严峻[4],但起码目前来看仍保留重组后继续存续的可能性。
其次,清盘人是否会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程序。如前所述,就本案而言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受限于一些条件,可能存在障碍。但由于清盘人在内地的职责不仅限于接管、管理和处分财产,还有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程序,以及接受内地债权人债权申报并审核等,因此也不排除清盘人会作出相关申请,人民法院有限度地认可部分清盘人可履行的职责。
再次,内地“保交楼”仍是恒大系下一步工作重点。如前文所述,中国恒大香港清盘对于内地未竣工交房存量项目影响是有限的。据报道,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日前透露,截至2023年底,3500亿元人民币“保交楼”专项借款绝大部分都已经投放到项目,商业银行还提供了相应商业配套融资,确保“保交楼”任务完成。另外也有报道称,有熟悉情况的业内人士透露,恒大房屋交付量已接近三分之二。期待恒大能够按照执行总裁肖恩所回应的一样,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清盘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程序,稳步推进保交楼等重点工作。
中国恒大被颁令清盘最直接的效果是中国恒大将会被清盘人接管,原有董事退出、权利终止,意味着此前中国恒大与境外债权人之间重组安排暂时宣告失败,后续是否会继续推进,将会由清盘人在接管公司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排除重启的可能性(尽管这个可能性非常小)。
对于整个恒大集团而言,此次被清盘主体中国恒大主要是境外融资平台和持股平台,其在内地的资产主要是通过其间接持股的内地附属公司持有的,相应债务也主要是其附属公司作为债务主体或者提供担保。由于此次清盘也只是在香港的中国恒大层面进行,再加上,香港与内地之间有关破产认可与协助的范围相对较窄,因此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恒大在香港清盘对其内地资产或附属公司造成的影响将较为有限。不过内地债权人仍应对所持债权进行详细尽调,如债务方、担保方涉及到清盘中的中国恒大,应尽快与清盘人联络,申报债权。
[1] 需要补充的是,在香港法下,“破产”(bankruptcy)一词一般指个人债务清理。
[2] 1月29日当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内地、香港同时生效,根据该安排,两地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可相互认可和执行,但明确排除了“破产(清盘)案件”。因此中国恒大强制清盘案件的内地认可与协助事宜,仍应主要参照《内地香港破产程序试点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3] 2023年3月22日晚发布的外债重组草案。
[4] 如同法官在清盘案判词中写道“there cannot be any doubt that the Company is, as it has also accepted, hopelessly insol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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