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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道与回声:境内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类业务场景及合规要点
    2024.02.04 | Author:欧阳芳菲、吴星翰 | Source: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

    一、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业务的开展背景


    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得益于金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需求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客户寻求更专业、多元的信托服务,以保护和传承家族财富。随着企业家对财富传承和管理的关注增加,促使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多元化功能在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升级。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已突破原有的资金管理功能,在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治理架构优化、财务和税务筹划等多方面体现出其结构优势。


    2023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信托分类新规》”)出台后,信托机构立足受托人定位,纷纷积极探索服务信托债权类业务。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委托人借助服务信托债权业务功能,一方面达成多元化资产财富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达成优化家族企业资本和财务结构的目的。


    在此背景下,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协助多位企业家客户及多家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开展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债权类业务,落地家族信托贷款、家族信托受让存续债权等诸多相关创新型、复杂型业务。下文就服务信托债权业务的交易逻辑与合规要点进行初步讨论[1]



    二、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业务的应用场景

    场景一:股权信托+家族信托贷款


    案例:林先生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年来年事已高,家族企业传承需求逐渐迫切,便设立了股权家族信托。林先生不仅为其所持有的全部家族企业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搭建了精妙的信托架构,还将大量资金、金融产品等多类资产装入该信托。近期,鉴于企业运营出现流动资金缺口,林先生在其家族顾问建议下,使用家族信托内的资金向家族企业发放流动性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运营资金压力,同时也增加了家族信托资产投资途径,丰富了收益来源。


    上述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家族客户在设立股权按家族信托后,进一步通过家族信托向家族企业发放贷款,实现家族信托顶层架构在股权和债权双领域的管理优势,更充分地实现家族信托蓄积家族财富的功能。家族信托不仅可以通过获得家族企业利润分配获得不断的财富累积支持;还可以在企业即使没有充分的现金流用于分配利润时,亦可通过收取贷款利息扩充家族信托财富池,并同步达成家族企业财务优化的目的。


    场景二:家族信托受让股东借款


    案例:李女士与石先生为夫妻。为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李女士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石先生经营企业多年,除向企业缴付资本金外,还向企业提供了多笔股东借款,但均未签署协议。近期,夫妻双方考虑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企业家财富风险防范,希望以家族信托受让石先生对企业的股东借款并对借款要素(如期限、用途、利率等)予以梳理规范。


    在上述案例中,石先生将其对企业的股东借款债权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财产转让给家族信托,并通过该转让将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梳理、规范。该安排加强了企业家与其经营的企业之间的财产相互独立性,并使得债权资产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资产获得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保护。受托人在事务管理过程中,可以为债权管理提供相较企业家个人更为专业化的服务。



    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类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合规要点

    1.开展依据

    《信托分类新规》对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开展债权类业务指明方向,监管在资产服务信托分类要求中对资产服务信托从事贷款类业务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从上述监管规则可以看出,对于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监管采取了“原则禁止发放,合理审慎开展”的态度。监管机关一方面对信托公司通过资产服务信托从事信托贷款业务进行原则上的限制;同时,又为真实满足资产服务信托目的而需从事的借贷债权类业务预留了空间,并且专项指明该类业务应参照适用《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这意味着资产服务信托可以有条件的从事贷款业务,但该等业务应与传统信托贷款业务相区别,并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需注意的是,资产服务信托贷款业务参照委托贷款管理,是指借鉴《委托贷款办法》的委托贷款管理方式,而并非直接等同于将资产服务信托发放贷款定性为委托贷款关系。资产服务信托发放贷款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仍是信托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尽管系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但从信托法律关系的实质上仍应注意受托人在信托法及相关信托业监管要求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合规要点及注意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分类新规》要求,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尤其是针对资产服务信托,强调信托公司应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在穿透基础上严格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项目合理性及合规性,重点甄别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信托目的

    委托人

    服务信托债权业务开展应关注涉“职业放贷”的风险。如信托委托人乃至指令权人涉及“职业放贷”,则相应的借贷合同可能无效,甚至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业放贷”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借款人

    从信托目的合理性和“职业放贷”风险考量,借款人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之间以存在合理关联关系为宜,且不涉及利益输送,转移财产,侵犯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可以为委托人或其家人作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委托人股权信托项下的标的公司等。为控制业务风险,该等借款对象应满足:依法有效存续、资本金充实、资信情况良好、不涉及敏感行业、是否经过内部有权机构批准等一系列条件。如借款人因涉及特殊行业监管,而对对外借款存在特殊限制时,还应考察该等监管规则的特别要求。

    资金来源

    委托人交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用于发放贷款/受让既有债权的资金应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

    所受让债权资产形成的合规性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受让股东借款债权时,应对借款形成的过程予以关注,如股东借款资金来源、是否足额放款、资金进入企业后是否挪用等。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对债权资产的取得和管理的合规性

    应参照《委托贷款办法》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并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提供贷款的协助管理,如开具利息发票,协助进行本息的催收及转付等。



    除前述合规要点外,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类业务的税务问题(包括信托层面的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以及企业获得受托人开具的利息发票后的税前抵扣问题)、贷款违约后的处理问题等往往也是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委托人和借款人关注的重点问题。鉴于该等问题的个性化以及监管与实践的多样性,在此不予以展开。


    基于上述,结合《信托分类新规》的总体要求,高净值客户及信托机构当前开展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债权类业务务必要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应利用信托从事规避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有损他人利益的安排。


    [1] 本文所论述的服务信托债权业务不包含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债权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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