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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广告合规要点观察
    2024.01.30 | Author:吴琦、牛俪静 | Source:电商、物流与贸易行业委

    近年来,化妆品监管体系日臻完善,其广告法治化、合规化已成为行业共识。自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到不断推陈出新的监管规定,都彰显了监管机关在立法、执法等层面对化妆品广告合规问题的重视。本文以化妆品行业广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立法变革,聚焦五类化妆品广告违规典型,从风险预防与控制角度出发,对未来化妆品广告合规的问题与要点进行分析与总结。



    一、功效宣称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型广告违法

    违法使用、混淆医疗用语是近年来化妆品广告的重灾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在实践中,因宣传化妆品具有“药妆”、治疗、医疗作用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市场上并不鲜见。例如在直播间中使用“脂溢性皮炎”“红疹疹”“激素医美”等护肤品描述语及配图;在销售沐浴露时因该产品含有“迪保肤+”配方而在宣传页面上宣传带有抑菌效果;在自建网站发布“抚平鱼尾”“抚平肌肤皱纹”“是世界上最强的天然抗氧化剂”“抗衰老”“提高免疫力”“预防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等护肤品功效描述等,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违法行为,并被处以警告、罚款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


    其他常见的违规医疗宣传术语还包括:


    1.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2.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因此,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中禁止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的字眼,包括使用医学界知名人士的姓名、医疗术语、以及已获批准的药物名称等。化妆品公司在选择化妆品广告文案时,也应尽量避免使用抗菌、消炎、脱敏、解毒、瘦身等可能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有特定医疗效果的词语。此外,“药妆”“按照药品生产标准制造化妆品”等表述,隐含化妆品与药品或医疗器械之间有关联,或者夸大化妆品的医疗属性的广告宣传同样存在高合规风险。



    二、普通化妆品宣称有特殊功效型广告违法

    我国对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制,对其余的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制。根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广告所表述的事宜属于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范畴,则其内容须与所取得的许可内容保持一致。因此,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广告发布,或在化妆品广告中推介特殊用途功效时,化妆品经营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类化妆品的专项批准文号。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未经注册即对普通化妆品的特殊功效进行广告宣传,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之案例。


    违禁宣传
    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孕妇、哺乳期等特殊人群可用
    当事人为提高知名度,在天猫店铺“XXX母婴旗舰店”内一款“小白熊羊脂膏产妇乳头膏乳房皲裂哺乳孕妇乳头保护”的产品页面使用了“孕妇”“从怀孕到断奶”“临产前—预防”“哺乳期—修护”的广告用语。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化妆品属于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罚款0.15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内上架了一款名为“XX持妆粉底液控油遮瑕隔离气垫学生官方正品粉底膏”的产品,并在该产品页面上宣传该产品孕妇可用。上述产品均为普通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不能宣传孕妇可用。
    罚款0.30万元
    当事人于快手平台开设网店“XX起绗专卖店”,并销售化妆品“XX紧致生物纤维精华面膜套装”,并在其宣传页面上宣传其“孕妇可用”的功效。该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使用人群分类中孕妇是属于新功效,而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为特殊化妆品。
    罚款0.02万元
    当事人为开展“618”活动,在其天猫平台的店铺“XX旗舰店”销售一款普通化妆品时,在商品详情页内发布了“孕产全期可用”、“更多场景适用孕哺全阶段”、“权威机构天然温和母婴均可安心使用”、“孕期护理”、“适用人群:女性(孕期及哺乳期妈妈)”、“特别适合孕期妈妈强化乳头肌肤”等内容的广告。
    罚款3.00万元
    美白功效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XX化妆品专营店”中销售一款产品名称为“凡士林倍护特润修护护手霜”,于商品信息中宣传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经核查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功效评价为保湿、修护和紧致,而“美白”为特殊化妆品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的相关证据材料。
    罚款0.30万元
    防脱、染发
    2023年1月6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XXX旗舰店”销售“XXX头皮护理精华液(按摩棒)”产品,并在该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XXX防脱头皮护理精华液按摩免洗丰盈头发发际线修复精华液免洗”等广告字样信息。2022年6月23日开始,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XXX旗舰店”销售“XXX白发遮盖笔(黑色)”产品,并在该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染发”等广告字样信息。后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为普通化妆品并于2023年4月4日注销备案。
    罚款0.08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祛斑
    当事人XX(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宣传介绍所经营的产品,自2014年11月起在其天猫旗舰店发布其经营的化妆品广告。其中一款"XX中药美白淡斑日晚面霜补水去黄祛斑保湿套装雀斑黄褐斑化妆品"产品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有"祛斑"的广告语。
    罚款人民币0.30万元,并通报批评
    防晒
    当事人于2017年3月27日在天猫店铺“XXX旗舰店”,购买了“XXX雪纺水润粉底液30ml”,在该产品页面宣传中标注有“美白肌肤、防晒隔离”。该产品不是特殊化妆品,在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未标有美白的功效,产品的成份中也未含有起“美白肌肤、防晒隔离”成份,且都未有特殊化妆品的备案,只具有一般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可见,普通化妆品未经注册不得对外宣称其具有特殊功效,且化妆品广告宣传的功效应与注册/备案的功效宣称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普通化妆品超出其备案时宣称的功效范围、并在广告中宣传其具有特殊功效的,可能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招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违法引用专利型广告违法

    随着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化妆品广告中引用专利成为一种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用以显示其产品独特性和科技优势,但这种做法涉及多重合规风险。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化妆品广告中引用专利的前提是专利本身有效,若专利尚未取得、已失效或被注销,则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涉及违法引用专利型广告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 宣传化妆品使用专利技术,涉及专利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

    • 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违禁宣传
    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经营者销所销售的“XX厂家直销网红爆款八边形双头眉笔金葱星空眉笔”,在未取得专利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在详情页面内使用了“专利产品,模仿必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
    罚款0.1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经营者所销售的化妆品“商品详情”中标注有“专利成分赖氨酸多肽精氨酸”的字样并附有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XXXXX号),该发明名称为“一种α-芋螺毒素MI的全固相合成方法”,说明书的技术领域部分注明“本发明属于多肽药物合成技术领域”。涉案化妆品的其他微量成分中包含“精氨酸/赖氨酸多肽”并非专利成分,上述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也与涉案化妆品不相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取得专利权的证明材料。
    罚款2.00000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使用专利技术,涉及专利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
    经营者所销售的“XX巧克力青春丝滑护肤品套装”中的“ALISTIN活性肽”已经取得法国专利,但当事人在宣传时未将专利号标明
    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当事人于2004年12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外观设计。当事人在获得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于2005年12月1日将此专利证书上传至其公司网站的“关于西玛”类目下的“荣誉资质”里面对外发布。当事人在该产品专利交费期满后便没有续费,导致上述专利已经失效,但其专利证书仍然存放在其公司网站的广告宣传页面上
    罚款0.50万元


    因此,化妆品公司在引用专利进行广告推广时,应确保专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使用已失效、已撤销或未申请专利技术等信息误导消费者。发布化妆品广告前需核查专利有效性等信息,保证产品确有使用上述专利技术且该专利本身有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引用专利在广告中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



    四、引证宣传无出处型广告违法

    企业在广告中引证的数据或信息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判断,故《广告法》明确无论是产品性能还是功能、销售等数据,企业均应当标明引证内容出处。如广告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其内容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如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则构成虚假广告。


    该类广告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未明确出处的数据或研究结果,故被执法机关认定属于广告内容违法并予以处罚。例如某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干发帽产品,并在产品详情页面列明“通过测试超细纤维材料的吸水量是棉质材料的7倍,耐用性是普通材料的5倍”字样,监管认为上述数据未经任何试验或测试证实描述,属于虚假广告。


    同时,监管也格外关注经营者是否存在对检测结果、结论进行片面、断章取义的引用或者做扩大化宣传以及通过对通过对不同检测结果通过排列组合、拼接方式,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以台湾地区沙龙店家的回购率推论,并在产品折页广告中使用“90%的消费者为什么都会选择咖啡因养发液”系的宣传用语,系混淆了得出数据的被分析主体,且忽略了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广告使用数据或试验结果宣传功效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但如未明确标明数据和检测结果出处、不当扩大或歪曲检测结果以及不当使用数据,则构成广告违法。化妆品企业在投放广告前应慎重核查用以描述产品功效的数据或结论是否有充分支撑性检测报告,以避免因引证宣传无出处而导致广告合规风险。



    五、绝对化用语型广告违法

    禁止绝对化用语规范旨在防止经营者使用非客观极限描述对消费者进行错误暗示或引导。《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此项规定也构成了绝对化用语违法情形的执法依据。实践中,对绝对化用语广告违法的判断一般结合广告词语的词性、指向性、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考量。


    从处罚的内容上来看,违法内容涉及的词语表述为“首个”“最顶尖”“最受关注”“最高端”“NO.1”“最安全”“全球畅销”等极限用语,词语发布界面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以及商品包装等。例如某公司在所销售产品宝贝详情“空心微球技术”部分,写有“用最少的防晒剂达到最强的防晒效果”字样,该广告描述属于“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并被市监局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对原料、产地等宣传语也同样应当尽量避免极限词的使用。例如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用最好的炭,造最好的黑面膜”“颐粹天然,一个最初的、最优的自然主义”,同样因使用极限词而被市监局处以罚款2万元。


    上述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广告中禁止所有“最”“首个”等表述。2023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进一步对绝对词的范围以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可见,极限词在化妆品广告中的使用并非绝对被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之所以被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因此,绝对化用语的范围应当以《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为基本依据,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如“首个”“独家”“唯一”,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且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



    结语

    立法的完善与监管的加强,必将对化妆品监管和合规工作带来重大深远的影响,也对化妆品广告行业的经营者、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因此,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行广告投放时,应全面学习和认真贯彻新的监管规定的要求,前置法律合规审查环节,加强对于广告内容价值导向的把控,以规避经营风险。本文梳理了常见的五类化妆品企业广告违法类型,旨在提示化妆品经营者需牢守“真实科学的功效证明”、“精准且非极限的广告用语”、“严谨全面的引证”等广告合规红线,以指导合法合规经营并促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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