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境内股权投资及保证金使用新变化
作者:王妍妍 季飞 马黎莎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通知”)并于同日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该通知,中国在外汇管理层面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1、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在此之前,基于中国长期遵循的外汇管控政策,中国仅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实务中,形式上很多体现为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的区域总部)或经营范围载明“投资”的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仅能以境内赚取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通知》进一步放开了境外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大门,这是继《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法》之后中国引进和促进境外资本对华投资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通知》还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在此之前,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简便了作为保证金入境的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外商投资者的资金占用率和外汇结算和汇出汇入的不便,为外商对华投资进一步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其他优化或便利项目
除上述改革外,通知还在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方便了境外资本进行跨境贸易及对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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