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终止,律师给餐饮行业人的八条建议
作者:赵立辉、赵沁兰
按: 2019年4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介绍了目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尤其是在签订、履行、终止等环节发生的纠纷,有助于我们理解法院审理思路,减少诉讼误区。
时下各种创意美食,很容易迅速蹿红,继而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迅速扩张。因餐饮业门槛低,有些被特许人通过加盟取得经营资源后,终止加盟另起炉灶。本文从餐饮行业出发,结合《白皮书》中的审判理念,针对加盟终止的各类情况,给餐饮行业人提出八条建议。
1.被特许人破坏统一运营管理体系,是否构成违约?特许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构成违约。
餐饮行业为了维护统一的口味和品牌竞争力,一般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统一运营管理体系作出约定,要求被特许人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食材,统一定价,统一装修风格及标准等,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当然构成违约。
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没有对统一运营管理作出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3民终7419号判决书中认为,“从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考量,特许方之所以要对被特许方的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进行统一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己方特许加盟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进而通过将品牌许可他人经营来谋求经济回报。”
被特许人实施了上述违约行为后,构成根本违约的或有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的,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解除条件的,且被特许人的行为满足该条件,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被特许人的违约行为较为严重,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构成根本违约,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2.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禁止期限过长、地域限制过宽、或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白皮书》认为餐饮行业没有必要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其认为“部分餐饮类加盟店面技术含量不高,客户大众化,加盟取得的优势主要在于品牌效应,所以没有订立竞业禁止的必要。”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所有餐饮行业的竞业禁止条款都是无效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平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被尊重。
不过,竞业禁止条款一般是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过分排除被特许人权利,有可能会导致条款无效。
《白皮书》认为竞业禁止期限不宜超过两年,地域限制不宜超过加盟约定的区域或特许人自己划定的单一营业区域,并且应当约定补偿金。《白皮书》明确表示“如果特许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给予竞业禁止期内的相应补偿金,应向法院申请确认该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餐饮行业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应当注意竞业禁止的期限、地域及补偿金问题,以避免该条款无效。
3.加盟终止,被特许人擅自使用近似的标识继续经营,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
在竞业禁止条款期限内,被特许人擅自在店招、产品包装、员工服饰等物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如有合同约定,特许人可以对其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对其主张商标侵权甚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4.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在原址继续经营,是否侵害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被特许人利用原有客源,在原址继续经营的,侵害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白皮书》中以教育类加盟为例,指出“加盟结束后继续使用合同期限内取得的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在原址原地保留原生源继续经营。被特许人虽未继续使用品牌,但对特许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继续授权利益有较大影响,对此种情况应考虑其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5.特许人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餐饮技术等资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有可能,但不容易,较难。
《白皮书》指出“部分餐饮类加盟店面技术含量不高,客户大众化,加盟取得的优势主要在于品牌效应”。实践中,存在部分餐饮类企业,其经营模式、管理制度、餐饮技术等较为常见,为大众所知悉,较难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其中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相关信息泄露。比如,在秘密文件上标明“保密”字样,给文件采取加密措施等。实践中,特许人可能容易忽略这些细节问题,而使得相关信息丧失保密性。
6.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使用合同期内获知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餐饮技术等资源继续经营的,特许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如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由于特许人的经营模式等信息较难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且因为竞业禁止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许人起诉的仅有一成多。
从宏观来看,相同或近似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餐饮技术一般会表现为相似的口味、相近的餐厅风格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混淆行为之中。特许人可以基于此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白皮书》明确,该项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8.被特许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违约和侵权,怎样选择诉讼策略?
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义务具有一定的期限,该期限之外的行为较难通过合同违约进行规制,而商标权等合法经营权益具有绝对性,提起侵权之诉能够起到“永绝后患”的效果。
在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许可使用费等多项因素。对于侵权人侵权情节严重、侵权恶意明显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案件中,还可以要求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因此,提起侵权之诉有较大可能获得更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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