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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涉外婚姻实务系列 | 澳大利亚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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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我们将选取涉外婚姻频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以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就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为关心特定国家或地区婚姻制度的人士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一、概述


澳大利亚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深受英国的影响,其立法体例呈现以下特点:澳大利亚采用联邦和各州分立的立法模式,联邦和各州在很多婚姻关系上有各自的法律,但在历史的长河中,各州(除西澳大利亚州)逐渐慢慢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权上交给联邦议会,从而颁布了适用于西澳大利亚州之外澳大利亚全境的婚姻法与家庭法的成文法,并与时俱进的涵盖了对同性婚姻、事实婚姻等特殊伴侣关系的处理。


在澳大利亚,用于调节婚姻及家庭关系的主要成文法有《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1961年婚姻法》(The Marriage Act 1961)、《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75年家庭法》,囊括了除结婚之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包括离婚、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安排、对配偶(或事实伴侣)的扶养义务,以及双方分居后对于亲子关系的安排等。判例法和国际公约也是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律的来源之一。


在法院系统方面,由《1975年家庭法》管辖的案件由联邦巡回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受理,并由联邦治安法院负责判决的执行。家庭法院是澳大利亚司法体系下的特殊法院,专门处理家庭纠纷和对联邦巡回法院处理的家庭纠纷案件的上诉,在除西澳大利亚州之外的每个州和地区都有设置,在西澳大利亚州,家庭事务纠纷由州法院,即西澳大利亚州立家庭法院(the Family Court of Western Australia)处理,并适用自己的州立法,即《1997年家庭法(西澳大利亚)》(the Family Court Act 1997 (Western Australia))和《2006年家庭法修正案(西澳大利亚)》(the Family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2006 (WesternAustralia))。家庭法院能处理所有婚姻有关的请求,包括离婚申请、禁止令、财产分割、配偶抚养、子女监护权及抚养费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联邦巡回法院一般处理不复杂的涉及家庭法和儿童抚养权的案件。[1]


二、婚姻的缔结


专门的《1961年婚姻法》(Marriage Act 1961)规制结婚的相关事宜,涵盖结婚年龄、无效婚姻、婚姻仪式、国外婚姻的承认、婚姻教育、涉及结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等内容。


(一)实质要件


1. 双方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结婚双方结婚需要年满18周岁[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需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和法官或地方官同意令。


2. 双方达成自愿结合的合意

婚姻须是双方排除其他任何人,为共同生活自愿组成的结合。结婚须是双方自由意愿的表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的体现。


(二)形式要件


《1961年婚姻法》规定了结婚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该法规定,合法的婚姻必须经过法定的婚礼仪式,由合法授权的主婚人主持仪式,主婚人有宗教牧师(Ministers of Religion)或者法定主婚人(State and Territory officers)两类,其仪式包括:


  1. 1. 提前1个月至18个月向他们邀请主持自己婚礼的主婚人发出一份两人共同签名的准备结婚的声明和承诺;


  2. 2. 至少有2名年满18周岁的见证人在场;


  3. 3. 符合宗教或其他仪式的要求,如果婚礼由宗教牧师主持,婚礼仪式必须符合该宗教牧师所属宗教的适当仪式。如果是由宗教牧师之外的法定主婚人主持婚礼,结婚双方应该分别在主婚人面前按照固定的句式宣读誓言;


  4. 4. 颁发结婚证书以及办理登记。


三、婚姻关系解除


(一)法定条件和程序


澳大利亚公民离婚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关键指标是夫妻双方必须要分居1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在《1975年家庭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依据该原则,婚姻双方当事人在递交请求解除婚姻申请前,已先行分居或分开生活至少达12个月,即可认定为符合“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的离婚法定理由。


离婚申请可以由一方单独提出或双方共同提出。如果是单方申请以及有未满18岁子女的情况下,申请方将需要出席聆讯(hearing)。任一方填写完《离婚申请表》时,需要在地方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俗称“太平绅士”)或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另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应该举证说明分居未满12个月或者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出庭参加聆讯,或至少电话参加聆讯,否则法庭可能缺席判决。只要双方以分居时间超过12个月的方式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即便一方具有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达到抵抗离婚的法律效果。不过,如果离婚双方有尚未年满18岁的孩子,只有在为孩子做出适当安排后,才有可能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3]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距离结婚的时间不满两年的,夫妻双方依法需要接受前置的婚姻辅导,如双方不能参加辅导则需要向法庭提交宣誓书以说明不能参与辅导的理由。如果一方遭受过家庭暴力或无法找到其配偶,经向法庭提交宣誓书详细说明其情况,可以免除接受婚姻辅导的过程。


(二)财产分割与夫妻扶养


离婚聆讯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终止夫妻关系,如果需要取得与子女或财产相关的法庭判令,需要离婚双方另行提出申请,任一方应在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后12个月内递交有关财产分割或配偶扶养费的申请。


澳大利亚的法定财产制是分别财产制,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诉讼中,管辖法院可依据《1975年家庭法》第79条适时做出变更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利益的命令,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法院变更当事人财产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双方财产(包括双方曾经的财产)、子女、家庭福利(此处包括作为家庭主妇或履行父母职责所做的贡献)做出的有据可查的经济上与经济之外的贡献;法庭令对婚姻任一方赚钱能力的影响;法庭在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扶养费时会考虑的各项因素(见“夫妻扶养”一节的介绍);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是否为抚养婚生子女已经、即将或者将来可能提供的经济支持;以及其他法庭令的影响等。


在澳大利亚,养老金是夫妻维持未来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养老金的分割是澳大利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对此,《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修正案》增加了部分内容,目的是使养老金权利或者享有养老金的资格可以作为一种可分割的财产,从而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可以给对方足够的保障,同时对负责发放养老金的第三方施加一定的约束,以保障养老金可以派发给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确保后续的财产分割等程序不受到影响。为了达成这两个目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根据《2001年家庭法(养老金)修正案》的规定,可以做出两种与养老金资格有关的特殊命令,即“分割命令”和“标记命令”。分割命令,是法院命令成员配偶所享有的养老金按照其相应的比例支付给非成员配偶,直至100%;标记命令是指法院对养老金的权利进行“标记”,而不是对款项进行分割,所以标记命令可以命令管理者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支付养老金,以及要求管理者在养老金可以进行支付之前的一段期间通知法院。


以贡献程度作为财产分割主要依据的澳大利亚家庭法制度下,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少一方容易处于劣势,一方如果因对家庭贡献精力导致其失去足够的独立生活能力,婚姻或事实伴侣关系结束后该方仍然会容易陷入困境,对此,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制度为经济能力比较弱的一方规定了法定配偶扶养义务予以平衡。申请夫妻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7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维持自身生活的经济能力,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另一方对该方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a.由于该方正在照顾、监护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b.该方因为年龄或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不良而无法找到有报酬的合适工作;c.其它适当的理由。


(三)婚生子女抚养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着眼于婚生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抚养费的承担以及探望权三部分。


《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案》(Family Law Reform Act 1995)明确规定了“子女的最大利益是父母和法院皆需考虑的首要因素”。该法第68F条规定,法院认定“子女最大利益”应当考虑的十二项因素,包括子女的主观意愿,子女与父母及他人的关系,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化和影响等。


对于抚养费问题,澳大利亚政府通过颁布《1988年子女抚养费(登记和收取)法》和《1989年子女抚养费(评估)法》,规定了根据法院命令、由儿童抚养代理机构按照法院登记的抚养费协议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进行计算、收取、支付以及执行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的途径,监护人可以依靠儿童抚养代理机构获得抚养费,无须直接向婚生子女的父(母)主张,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婚生子女的权益。


关于探望权问题,立法规定在符合子女利益限度内,父母双方应最大限度保持与子女的紧密联系,家庭法院需要考虑父母养育子女的时间分配。如果一方父母意图带子女远赴海外从而干扰探望权实现时,家庭法院很可能因为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予以拒绝。[4]


[1]引自澳大利亚司法部官网,载:http://www.ag.gov.au/LegalSystem/Courts/Pages/default.aspx,2020年8月26日最后访问。

[2]注:最初的1961年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不同的法定结婚年龄,其中男性是年满18周岁,女性是年满16周岁。后来1991年《反性别歧视法》修正案中把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统一为18周岁。

[3]引自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庭官网,载:http://www.federalcircuitcourt.gov.au/wps/wcm/connect/fccweb/family-law-matters/divorce-and-separation/divorce/divorce,2020年8月26日最后访问。

[4]LisaYoung, Geoff Monahan. Family Law inAustralia[M]. Lexis Nexis Butterworths, 2009, p.43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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