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资管产品的十问十答
作者:龙海涛 吴旸 李凯伦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了疫情的影响,金融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金融机构因此在支持疫情防控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金融机构,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尽职履责管理资管产品,如何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存续项目及新增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哪些要点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关注,本文将以提问和回答(Q&A)形式就疫情防控期间资管产品管理相关事宜进行分析和提示,以供探讨。
一、存续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
Q1: 针对存续项目,为尽职履责管理资管产品,金融机构应做些什么?
A1:建议金融机构从以下几个维度对存续项目情况进行梳理,包括是主动管理类项目还是通道类项目、近一个月/三个月是否存在还本付息安排、近一个月/三个月是否存在办理担保登记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变更、解除登记等)、是否存在现场监管安排、近一个月/三个月是否涉及其他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时点、提前还款时点、模拟清算时点等),从而及时评估存量资管产品受到疫情和疫情管控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1、 针对主动管理类项目,建议金融机构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尽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交易对手发送询问函,询问还本付息、用款项目、还款来源、监管措施、担保措施等是否受疫情或疫情管控影响,并根据交易对手回复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严重且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适当展期或续贷;督促未受影响企业按期足额履行合同。对于前述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严重的项目,金融机构还应一并通知投资者,并针对后续进一步措施进行信息跟踪及投资风险披露。
2、针对通道类项目,建议金融机构尽快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委托方发送提示通知,提示委托方关注此次疫情是否会对资管产品造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对手、交易标的、担保措施、监管措施、还款来源等是否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明确受托机构愿意全力配合,并按照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和疫情管控要求管理资管产品,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3、金融机构汇总前述情况后,应及时通知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等,确保在疫情管控期间信息的及时对接及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4、 对于标准化产品而言,金融机构应关注产品估值、结算及市场波动对于资管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充分披露底层投资标的相关信息,尽量避免并尽力控制由于短期波动产生的投资风险。
Q2:针对已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约定情形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
A2: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资管产品对应的投融资项目已出现逾期还款、未按照约定接受监管、未按照约定办理担保登记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尽快联系交易对手,确定前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是否受疫情或疫情管控的直接影响,并搜集整理和完整保存相关证据。鉴于司法机关对于此次疫情最终归类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可参考本所之前发表的《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一文就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制定处置方案。
我们建议金融机构在确定疫情或疫情防控与交易对手的违约有直接因果联系的前提下,与交易对手积极协商,并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通过延期还款/支付、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实现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或在必要时中止、终止或解除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尽快向投资者进行披露;针对经查证确认交易对手的违约与疫情或疫情管控并无直接因果联系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及时启动司法救济等程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Q3: 针对潜在违约项目,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
A3:建议金融机构通过就Q1项下相关事宜的全面排查,对潜在违约项目进行整理和归类,尤其关注相关行业或交易主体可能受到疫情或疫情管控较大影响的项目,并根据交易实际情况进行交易方案调整:
1、针对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可能逾期还款的融资类项目,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延长或者调整还款期限,采取增设增信措施等手段。
2、针对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可能无法按约提供担保或落实后置担保方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交易对手补充提供其他新的增信措施或者协商延迟办理相关担保登记等手续。
3、针对受疫情或疫情管控影响可能无法按约接受监管的项目,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调整可行的监管措施和方案,通过现金流监管、账户监管、项目复工情况通报等其他手段实现项目的多口径管理。
4、针对受疫情或疫情管控影响在考核时点无法完成业绩考核、或者在模拟清算时点无法进行模拟清算的项目,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交易对手就考核时点、考核指标/模拟清算时点等进行适当调整。
提示金融机构注意的是,针对前述潜在违约项目,应注重保留与交易对手沟通的资料,并搜集、整理疫情、疫情管控影响履约的相关证据。同时,就相关情况及时、全面地向投资者、合作机构进行披露,涉及重大交易要素变更需要投资者表决的事项,可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以及资管合同约定内容以通讯或其他电子化方式进行及时处理。
Q4: 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应如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A4:根据实操经验,金融机构就资管产品项下的监管事项主要涉及资金监管、项目监管、交易主体章、证、照监管等几个方面。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受影响较大的是柜台交易涉及的资金监管和需要现场操作的项目监管,以及章、证、照使用监管。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暂时调整可行的监管措施或设置临时监管措施,具体可参考下述调整原则:
1、 将柜台交易的资金监管变更为网银模式的电子化监管。
2、对于受疫情或疫情管控影响确实无法驻场监管的项目,将现场监管变更为非现场监管。例如,对于项目进度的监管,除要求交易对手书面上报相关复工情况外,还可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标的项目证件办理的信息(如有),对于被监管项目的预售情况,可通过当地房管部门的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商品房预售公示信息。同时,可以通过视频查看被监管项目的实际建设、复工情况,并保存视频资料。
3、 对于交易主体章、证、照的监管,若监管人员驻场监管确有困难的,则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批,后续监管人员驻场后,有权对之前的审批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和再次确认,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防止出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4、 疫情防控期间结束,立即恢复原监管措施,并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提示金融机构注意,为了避免因监管措施落实方案变更和调整导致就具体管理职责问题与投资者发生争议,建议对于前述监管措施的调整和变更均应向投资者及时、全面的披露。同时,针对该等监管措施的调整,建议与交易对手、被监管方等相关主体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或类似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予以确认。
Q5: 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应如何实现资管产品项下担保措施的设立、变更及解除?
A5:就存续资产管理项目的中后期管理事项而言,后置增信措施的设立、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导致增信措施或方案落实情况的变更,以及增信措施的解除等事项均将成为金融机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资管产品中后期管理及确保资管产品项下资金安全的要务之一。建议金融机构关注下述事项,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1、就存在后置抵押或质押等增信措施安排的项目而言,首先需要落实该等登记操作的主管部门是否已经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存在此类情况或交易对手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则建议参考Q8项下提示,设置替代性或阶段性的其他增信措施及/或适当调整商业条款约定,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办理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各项增信登记手续,以确保交易和资金安全。在可办理线上登记业务的地区,应尽可能通过线上操作落实交易文件项下增信措施。
2、若交易对手未如期办理相关增信设立的登记手续的,应先行确认其是否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导致,必要时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同时通过电话咨询、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确认现场情况,并根据前文提示确定该等事项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形,并及时设置替代性或阶段性解决方案,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疫情防控政策控制后续放款安排。如属于交易对手恶意违约的,则应及时、完整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当地可办理相关业务或可通过线上操作办理相关业务等),以应对交易对手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提出的抗辩和主张。
3、就各项增信措施设立、变更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实际情况,积极、尽职履行各项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充分证明金融机构尽职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责,并遵守了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要求和规定。
4、对于金融机构存在解除已设立增信措施义务的情形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与交易对手协商确认办理时限,并主动和当地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已经暂停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同时应及时、完整保留证据材料,避免构成交易违约。此外,金融机构应积极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当地主管部门落实线上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操作性,确需现场办理的,则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当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办理相关手续。
二、新增项目涉及的相关问题
Q6: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中应关注哪些问题?
A6:《通知》中就“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分别作出了明确指示。《通知》在业务方向层面,明确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强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以及对特定人群而言,“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和“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此外,《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亦明确“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上述《通知》内容将对金融机构新增信贷业务以及存续资管项目的中后期管理事务产生重要影响,涉及的领域包括金融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助贷业务、联合贷款业务、消费金融贷款及其他普惠金融业务等)、底层涉及特殊行业或特定人群的贷款或融资业务(如通过融资租赁、经营性物业贷款、个人贷款、流动性资金贷款等形式为该等行业、领域内的主体提供的融资业务)等。建议金融机构在此类业务中,通过前期尽职调查和中后期管理的实际情况落实下述事项:
1、核查交易主体和底层借款用途是否涉及特殊行业或特定人群,并在必要且条件允许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文件。关注交易文件项下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辨别疫情及疫情防控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2、对于确属上述范围内且实际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特定人群,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落实《通知》要求,对管理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的企业或特定人群考虑适当展期或续贷,以及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安排,避免因“一刀切”的安排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诉或出现负面舆情。特别地,对于消费金融类产品,建议在贷款平台上就相关征信报送事项予以特别明示,以便于统计贷款履行的实际情况和保障借款人或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金融机构仍应遵照《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定,秉持“合法、正当、有限、必要”等基本原则针对金融消费者、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收集和使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3、建议金融机构根据疫情实际影响情况,同步关注资管产品项下相关交易文件中就违约率、触发约定条件阈值、不可抗力等商业事项的约定,必要时做出适当调整。
4、根据《通知》和10号文规定,建议充分利用电子化渠道、减少纸质文件传递,实现信贷审批电子化、电子签约或远程面签等放款安排,以及通过线上平台、官方网站等电子化渠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同时关注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他支付和清算机构对于资金结算、划付的各项通知或公告,以及与合作方签署交易文件项下对于不可抗力事项的约定情形,并制定合理的应急机制,以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响应。但应特别注意,不得因采用电子化操作模式而弱化必要的信贷审核要求,同时应提示金融消费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谨防电信诈骗。
Q7: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如何就资管产品项下交易主体和标的项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A7:“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重要原则,不能因工作方式的变通而弱化其审查义务和责任,相反更应穿透交易实质,核查交易对手和用款用途是否涉及特殊行业或特定人群。基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实际情况,对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如何在交易文件中落实避险条款将对资管产品的中后期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项目,金融机构可考虑采取如下灵活的工作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部分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在交易文件项下设定相关商业条款,进一步保障资管产品项下受托管理财产安全:
1、以电子化、书面审查等非现场工作模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金融机构可通过安全、稳定的在线数据存储平台实现尽职调查资料、数据共享。其中,在部分地区,已经能够实现工商书式档案等资料的线上下载服务,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线上工作平台或数据资源,实现部分信息、资料的无纸化尽职调查,并可辅助视频确认、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访谈等方式作为现场访谈的替代解决方案。在条件允许时,可再行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2、通过电话咨询或其他线上咨询方式了解当地具体的抵押登记、质押登记、股权过户交易办理事宜、限价限售政策等相关监管政策和具体登记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间和时限等内容。部分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设置了网上办理平台1,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可通过此类渠道实现部分尽职调查工作目的。确需现场提交资料和办理的事项,则应在确保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规程及充分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当地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调取相关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资料完整上传后,由尽职调查人员进行线上核查。
3、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放款条件要求,若确实存在需后续补充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但不实质影响放款资金安全的情况,则仍建议在交易文件项下明确约定:(1)交易对手后续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以及(2)在后续尽职调查过程中若发现与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审查情况不一致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事项的,应要求交易对手承担整改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并且(3)保留金融机构提前终止项目的权利等避险条款。
Q8: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如何在资管产品项下设置增信措施?
A8:建议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疫情影响实际情况,落实当地是否已经暂停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或股权交易过户(涉及让与担保情形)等手续,若存在此类情况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设置后置增信安排,或安排信用等级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主体承担信用担保或阶段性信用担保责任,或通过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其他可操作替代性方案或阶段性增信方案设置资管产品项下增信措施。确需办理现场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股权交易过户手续的,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操作流程,并在确保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规程及充分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以充分利用当地人力资源且利用最少人员为原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且应尽量使用远程、线上方式办理。
Q9: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如何设置监管措施?
A9:针对新增的资产管理项目,建议金融机构在设置监管措施时应区分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措施与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的监管措施。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措施应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可及时变更为常规监管模式,并在交易文件项下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其中:
1、针对资金监管,建议金融机构搜集和整理被监管方开设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取消或限制柜台交易权限,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掌控监管账户的复核级UKEY,或持有非监管账户的查询级UKEY,通过远程方式复核确认被监管方资金动向并实时查询被监管方银行账户信息。
2、针对项目监管,建议金融机构要求被监管方定期提供材料、接受视频监管,并辅助对于公开信息和主管机构可查询信息的定期核查。同时,在设定项目进度节点时,应充分考虑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因素,合理设置商业条款。
3、针对章、证、照监管,建议金融机构采用线上审批流程,并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优势,尽量避免人员流动。此外,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较弱,建议金融机构对此设置相应的强违约条款,并于疫情防控期结束后,及时恢复正常监管措施。
Q10: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如何实现资管产品推介和销售?
A10:疫情防控期间,对金融机构(包括作为管理人、受托人、代销机构等)的常规资管产品推介和销售模式提出挑战,下述资管产品推介和销售事项值得关注:
1、根据《通知》和10号文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服务,实现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就资管产品而言,金融机构应避免组织现场路演、产品推介会等人员聚集活动,可通过官方APP等电子化渠道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实现产品的推介和销售,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线上方式实现产品信息浏览、合同签署、资金划付等操作。在此,提示各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并不能因推介和销售方式的改变而简化或弱化合格投资者审查、产品销售的私募属性、风险适配性审查、线上签约有效性等各项合规性审查要求和交易有效性控制要求,以避免后续因产品推介和认购产生争议和风险。
2、根据《通知》和10号文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若涉及任何与疫情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推介行为,均应审慎处理,避免造成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或炒作,或导致负面舆情等声誉风险。
3、若拟通过设立慈善信托或其他资管产品进行捐赠的,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并关注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充分披露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主体、资金划付路径,确保捐赠程序合法合规、透明。设立慈善信托的还应关注与属地管辖的民政主管部门落实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金融机构已经投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之中,疫情对于金融行业,尤其是资管产品的影响必定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指导和各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下得到有效的控制。感谢各行各业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必能共克时艰。
1. 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域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三、统筹兼顾科学调配暂停线下业务期间,各地要做好值班值守,必要时为群众做好网上代办工作;及时公布咨询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网上办理的指导工作;全面推行住房保障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引导办事群众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租房租金缴纳等相关事项,做到工作不乱、保障不断。”
注:结构化融资工作组全体成员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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