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天之蓝”啤酒商标,真的没办法收复了吗
赵立辉 周燕丽
2019年,洋河股份对第7571528号“天之蓝”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原商评委、北京知产法院、北京高院三度驳回!
洋河股份虽然有“天之蓝”白酒商标,但始终无法无效掉他人在啤酒上注册的“天之蓝”商标。“天之蓝”啤酒与“天之蓝”白酒没有一丁点关系,您可别喝错了!
洋河股份真的没有办法收复“天之蓝”啤酒商标了吗?今天就和您聊一聊“天之蓝”商标收复的可能路径。
【“天之蓝”商标无效案】
洋河股份公司成立于2002年,拥有洋河、双沟两个“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是中国白酒行业前三甲。自2005年起,洋河股份公司即在其生产的蓝色经典系列一款白酒上标以“天之蓝”,同年,洋河股份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并于2010年1月28日核准注册。
2009年7月27日,何某在第3201类啤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571528号“天之蓝”商标,并于201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后在啤酒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洋河股份公司发现何某的不法行为之后,立即向商标局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局认为洋河股份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超过了五年期限,第4662736号“天之蓝”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不构成驰名商标。“天之蓝”啤酒商标予以维持。之后,洋河股份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天之蓝”啤酒商标目前依然有效。
一、《商标法》恐难以收复“天之蓝”啤酒商标
商标收复的常规方法有:商标异议、商标撤三、商标无效、商标侵权等。本案中何某注册的“天之蓝”商标已经注册超过5年,因此可考虑商标无效或商标侵权。
商标无效
提起商标无效的时间一般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如洋河股份公司欲以商标无效收复“天之蓝”啤酒商标,必须满足两点:第一,洋河股份公司持有的“天之蓝”白酒商标在“天之蓝”啤酒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第二,何某注册商标具有恶意。 回到本案中,洋河股份公司也确实是这么做的,只是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天之蓝”白酒商标在“天之蓝”啤酒商标申请日前不构成驰名商标。除非再审中能认定“天之蓝”白酒商标是驰名商标,否则商标无效这条路是走不通了。
商标侵权
我们再来看看商标侵权,两枚商标均是注册商标,如以商标侵权起诉,仅能以侵犯驰名商标为由,方能立案。
如此又回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北京两级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还是没那么宽松,在这场“天之蓝”商标争夺战中,没有启动驰名商标保护机制。即便在其他法院启动商标侵权诉讼,有上述的判例在,认定驰名商标的难度亦是很大。
洋河股份公司在洋河椰奶商标诉讼案中,江苏高院曾认定:
“洋河Yanghe”商标文字部分与洋河酒厂的驰名商标“洋河”一致,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容易引起消费者对“洋河”商标的负面评价,从而损害该商标的品牌价值,致使洋河酒厂的利益受到损害,侵害“洋河”驰名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洋河股份公司没有取得和之前一样的优秀战绩。难道这次真的要任“天之蓝”啤酒商标逍遥法外吗?《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或许是洋河股份公司的一线生机。
二、适用《反法》或可收复“天之蓝”啤酒商标
无论是将“天之蓝”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还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天之蓝”白酒标识均应当获得《反法》的保护。
1. 《反法》保护的基本原理
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获得《反法》保护的基本原理在于,市场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如某一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便具有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允许他人肆意使用、模仿,一方面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误以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该标识的提供者存在关联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已有案例正是遵循这样的原理,对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予以《反法》保护,例如:
【山楂树下案】
2020年初,最高院改判了“山楂树下”案。理由是,山楂树下公司成立之前,“山楂树下”虽未达到驰名的程度,但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山楂树下公司使用“山楂树下”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具有获得《反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2.“天之蓝”白酒标识《反法》保护思路
2009年,即便“天之蓝”还不驰名,但是正如北知判决书里所说,“天之蓝”白酒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即“天之蓝”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何某与洋河股份同处于江苏省,何某在啤酒商品上注册“天之蓝”商标,搭便车意图昭然若揭。
在“天之蓝”白酒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之后,允许他人肆意模仿、使用“天之蓝”标识,一方面不利于鼓励酒类生产者诚实信用、公平地从事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天之蓝”啤酒的生产商是洋河股份公司或者与洋河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洋河股份公司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
“山楂树下”作为未注册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获得了《反法》“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本案中,举轻以明重,“山楂树下”作为一枚未注册商标尚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天之蓝”作为一枚注册商标更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可以将“天之蓝”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寻求《反法》的保护;另一反面,亦可以何某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天之蓝”标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寻求法律的规制。
三、立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
在企业埋头苦干,奋发图强的时候,别有用心之人可能已经发现了这个潜力股,将企业欲苦心经营的品牌注册了商标。
“微信”“支付宝”“天猫”这些品牌刚问世之际,就有人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此类商标注册一旦成功,就算是傍上了名牌的大腿,蹭一波热度和流量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此赤裸裸的“搭便车”行为,不规制不足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不足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主体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对此类注册并使用“天之蓝”啤酒商标行为除了可以寻求商标法的保护,还可以寻求《反法》的保护,对不正当的行为予以规制,以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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