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婚姻的成立和效力
作者:郑春杰 周璐
日本作为东方国家之一,历史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家庭观念。自二战结束后,随着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盘西化,其逐渐摒弃固有的社会观念,吸收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发展成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本文将结合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对日本的婚姻制度予以介绍,本篇主要涉及婚姻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一、结婚的要件
在日本当前的民法框架下,婚姻的成立主要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一)形式要件
判断男女双方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是否进行了结婚申报。日本《民法典》规定,婚姻因按户籍规定进行申报而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就婚姻进行申报,则该婚姻无效。由此可见,在日本婚姻申报并不仅是一项普通的行政确认,而是实实在在决定婚姻成立与否的客观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在婚姻申报时,户籍管理部门需要审查婚姻是否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
法定婚龄。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的,不得结婚。在2018年6月13日,日本参议院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民法修正案》,将上述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由此结束了日本长期以来男女结婚年龄不同的差异。该修正案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是对婚姻家庭中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这里的“配偶”,应指经过法定的婚姻申报程序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中的配偶。
3.女方再婚的禁止期。女方在前一婚姻解除或撤销后的100天内不得再婚;前一婚姻结束时未怀孕的,不适用再婚禁止期间,前一婚姻结束后生育的,自分娩之日起不适用再婚禁止期间。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出现无法确认所生子女父亲的情况。
4.近亲结婚的限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直系姻亲之间不得结婚。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使此后解除收养关系,也不得结婚。
5.未成年人结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应经父母同意;父母中一方不同意的,经另一方同意也可结婚。在2022年的《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前,日本的成年年龄为20岁,而结婚年龄为男子18岁、女子16岁。但《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后,日本的成年年龄降为18岁,男女婚嫁年龄也被统一为18岁,如此将不存在未成年人结婚的特殊情形。
二、效力瑕疵的婚姻
(一)婚姻无效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两种情形,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认定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以外,还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所生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
1.因错认或其他原因,当事人间没有结婚的意思。此种情形下,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结婚申报、该申报是否得到受理、当事人没有共同生活的结婚意思而仅有为其他目的而结婚的,这些婚姻都应被认定为无效。
2.不进行婚姻申报。如前文所述,当事人未就婚姻进行申报的,该婚姻无效。
(二)婚姻的撤销
在日本,婚姻的撤销仅限于特定的缘由,并且该撤销只能由特定的撤销权人行使,婚姻被撤销后将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婚姻的撤销事由
婚姻仅在以下两大类五种情形下可以撤销。第一类为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其一,未达婚龄的;其二,重婚的;其三,女方在禁止期限内再婚的;其四,近亲结婚的。第二类为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因欺诈、胁迫结婚的。
2.撤销权的行使
婚姻的撤销权人根据婚姻的撤销事由的不同,也分为两个类别。在违反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四种情形下,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亲属或检察官均可以作为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但检察官不得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对于违反重婚和再婚规定而订立的婚姻,当事人的配偶和前配偶,也可以请求撤销。而在欺诈、胁迫结婚的情形下,仅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撤销该婚姻,这些当事人的代理人、继承人均无撤销权。
3.婚姻撤销的法律效果
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不同,婚姻撤销的后果并不溯及既往,而是自婚姻撤销时起面向未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日本《民法典》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律效果适用离婚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包括:第一,从结婚起至婚姻撤销前,怀胎子女为婚生子女;第二,由父母协商决定子女的监护人;第三,恢复因结婚而改变的姓氏;第四,产生财产分割请求权。
三、结婚的法律效果
婚姻成立之后,男女双方之间建立起一种紧密的夫妻关系,相互依靠、共同生活。现代日本夫妻关系不断吸纳男女平等观念,在立法上也表现为不再区分性别的平等关系,不再对女性科以过重的义务。
1. 夫妻姓氏
日本《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选择夫或妻的姓氏作为夫妻的共同姓氏。在日本立法史上,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共同家事生活的便利。但是根据日本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夫随妻姓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仅占4%。
2.同居、合作、扶助义务
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合作、相互扶助。尽管日本并未在法律中规定夫妻间履行同居、合作、扶助义务的具体方式,但根据夫妻缔结婚姻的目的,应解释为夫妻双方在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相互合作、相互帮助,以期长期地、稳定地共同生活。
3.夫妻间契约的任意撤销权
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任意撤销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契约,但是该撤销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不但可以在契约履行完毕前撤销该契约,即使已经履行完毕,夫妻一方依然可以撤销该契约以及发生的履行行为。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导致一系列的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在夫妻双方情感已经破裂但尚未离婚的情形下。但如果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契约,此时则不赋予夫妻双方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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