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税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作者:郑春杰 刘菲 杨娇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全球经济一体化,移民欧美发达国家的中国人士日益增多,遗产税业已成为海内外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资产规划时不可忽视的重要事项。美国作为最为热门的移民和资产配置目标国家,其遗产税制度对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尤其明显,应当予以重视。
一、一张表读懂美国的遗产税规则
美国遗产税税率较高,是高净值人士在美国相关资产规划、遗嘱继承等各种事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事项。不论是在美国拥有高额资产的中国高净值人士,还是在未来有可能继承美国境内资产的中国公民,均有必要了解美国遗产税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了解美国遗产税制度对移民其他发达西方国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根据美国联邦国税局的定义,遗产税是指死亡时针对转移财产的权利而征收的税。根据美国联邦《内部财政法典》(即通常所称美国《税法典》),不论是美国公民、居民,还是非公民非居民,都应以相应部分的财产适用同一税率被征收遗产税。其中,美国公民、居民应当就其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征收遗产税,非公民非居民(通常指非永久居民)应当就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征收遗产税。税率计算规则如下:
以继承为例,当被继承人已经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资格(即通常所称“永久绿卡”资格)时,若被继承人全世界遗产总额为500万美元,则联邦遗产税额为194.58万美元,征税比率高达38.92%。同时考虑到美国要求预先缴纳遗产税后方能继承遗产,甚至还有部分州双重征收遗产税,因此遗产税无疑是继承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但遗产税并非无可避免。首先,根据美国国税局2018年10月16日最新发布的税收政策,在赠与税未被使用的前提下,针对美国公民或居民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税交纳的起征点由2017年的549万美元增加至1118万美元(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针对美国境内拥有财产的非公民非居民的遗产,继承人也拥有6万美元的遗产税免税额。因此对于拥有1118万美元以下资产的美国公民或居民,以及在美国拥有6万美元以下资产的非公民非居民,只要根据美国法定的程序主动进行免税申请,在法定额度内就完全可以避免缴纳遗产税。
同时,对于遗产金额更加庞大的被继承人,采用人寿保险、家族信托、慈善基金等财富管理工具,也可以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实现少交甚至不需要交遗产税的理想效果。
以著名的史蒂夫•乔布斯信托基金(Steven P. Jobs Trust)为例。乔布斯在2006年3月以74亿美元的价格向迪士尼出售皮克斯动画工作室时,获得了1.38亿股的迪士尼股份。截止乔布斯2011年10月5日去世之前,乔布斯是迪士尼的最大股东,持有迪士尼7.7%的股份。根据美国证监会13G文件显示,乔布斯于去世之时,前述迪士尼股份转让至史蒂夫•乔布斯信托基金。由于信托基金具有隔离个人财产的效力,因此这笔时值46亿美元的巨额股份不再作为乔布斯个人遗产予以继承,从而不涉及巨额的遗产税问题。
二、遗产税是美国遗产继承的前提
以继承案件为例。A先生拥有中国国籍,同时拥有美国居民身份,生前未设立遗嘱,在中美两国均有高额遗产待继承。A先生在国内的家人前往美国继承遗产时面临问题之一即为遗产税。
根据A先生美国遗产所在州《遗嘱继承法》,当地州的遗产税按照美国联邦《内部财政法典》的规定施行,不对个人遗产进行双重征税,遗产税免税额也与联邦《内部财政法典》的规定一致。同时根据当地州的《遗嘱继承法》,A先生的配偶与子女均为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尽管当地《遗嘱继承法》清晰地规定了遗产继承份额的划分方式,看似对相关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赋予了法律上明确的保障,但是由于遗产税制度,继承实施起来并不容易。
A先生生前并未就其资产做合理的资产管理规划,因此A先生死后,其资产均会被依法征收遗产税。A先生配偶为中国公民,不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因此不具有美国法定的夫妻间遗产税豁免资格。A先生在美国的资产数额庞大,减除当时美国联邦《内部财政法典》规定的549万美元遗产税免税额后,需缴纳的遗产税金额依旧很高。同时根据《内部财政法典》的规定,尽管遗产税的纳税人为被继承人,但仍需继承人于9个月内事先足额现金缴纳遗产税后,才能开始继承,否则会被处以滞纳金处罚或者导致不能继承。
现实中,由于美国遗产税税额过高,经常出现继承人并不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缴纳遗产税的能力。因此,高额的遗产税已经成为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重大甚至是实质性障碍,使得被继承人在美国的遗产继承带来了高度的不确定性。
由案例可知,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充分考虑到高额遗产税对资产配置的影响,对其部分财产事先通过合法的手段予以隔离,遗产税应缴税额会相应减少甚至大幅减低,从而减轻继承人因预先缴纳遗产税而产生的各方面压力。而作为继承人,也应当合理考虑遗产税对继承的影响,尽量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减轻甚至消除遗产税对继承的影响,从而更加顺利地实现海外高额遗产的继承。
三、中国对遗产税持续关注,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
我国至今未征收遗产税,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财税函〔2017〕197号》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征税范围复杂。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古玩、字画、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二是征管程序复杂。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估价,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三是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
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持续关注遗产税,曾有开征遗产税的工作计划。但因遗产税的征收需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建立配套的评估及争议解决机制,且考虑到目前国际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等各方面因素,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四、热门移民国家和地区均征收遗产税
尽管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陆续减轻甚至取消遗产税,例如香港已经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但热门移民国家和地区大多仍旧征收遗产税,例如英国对超过325,000英镑的遗产依然征收高达40%的遗产税。
因此,在海外拥有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宜及早通过各类资产管理工具进行合理筹划,尽量减少遗产税对资产的影响。同时建议海外资产的继承人,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充分考虑遗产税对继承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便更为顺畅地完成继承。
One-stop legal services, with you every step of the 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