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明年起5年内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作者:刘政
国务院总理12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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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关于创投基金的税收新闻不绝于耳。8月30日,《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的消息刷爆创投朋友圈,消息说创投基金税率将从20%提升至35%,税负增加七成。此消息来源于之前传言的一份国税总局《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中,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问题时明确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事实上,目前合伙企业的基本税收政策在2000年,也就是18年前,就已经确定下来,截至这次国务院常委会之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首先,200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次,《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谓的政策变化,是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吸引投资的目的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打税收政策擦边球,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参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通过缓交、财政补贴等方式进一步压低实际税率。
来源:中国政府网
事实上,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的是9月6日的会议内容。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今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传递出以税收优惠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动向。
此外,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年前就开始陆续出台,支持的范围和力度逐步加大,有力支持了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解读
国务院12月12日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常务会议的决定,从政策层面给出了确定的信息。在执行层面,作为创投企业,需要关注政策的要求和落实细节。
1、政策并用: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并用;
2、执行时间:从明年1月1日起。此项优惠政策从2019年开始执行,因此,政策范围内的创投企业的所得,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就不能享受,创投企业在决策中需要考虑投资及退出的时间点;
3、享受范围: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除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关注税务机关的要求。例如前述财税〔2018〕55号文第二条“相关政策条件”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以及“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核算方式二选一:对创投企业来说,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并适用不同税率,需要根据创投企业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做出判断和选择。在计算其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同时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投资项目盈利状况不同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是否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选择某一核算方式后,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变更,尚不明确;
5、政策期限:暂定五年。创投企业除了考虑此项优惠政策对目前拟退出项目收益的影响,还需要关注其它投资项目未来退出时间是否处于优惠政策期间,关注优惠政策的持续性并合理规划退出时间节点。此外,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的基调来看,此项优惠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或者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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