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是“国资机构参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实务分析”系列的开篇,旨在明晰国资机构的判定标准,为相关机构参与S市场提供清晰的合规路径。
(正文为内容精要,完整版报告见附件)
目前,国有资本及财政性资金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通过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判定某机构是否为国资的方式并不总是有效。厘清国资机构的认定边界,对于提升市场规范性和有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
(一)聚焦实质——依据资金来源判定属性
持有和运作国有资金是国资机构身份的根本特征,也是其参与私募股权市场交易的核心实质,涉及国有资金的S交易都应被纳入国资监管的框架内进行管理。
1.直接投资的界定:源流与性质
直接投资模式如图 1所示,国资机构转让国有资金出资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或者以国有资金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应当遵循国资监管机构、资金来源所对应的政府机构的监管要求。
图 1 资金直接出资至标的基金
2.间接投资渠道:信托产品与契约基金
间接投资是指国有资金通过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等形式出资并继续投资于标的基金,如图 2所示,无论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国资机构还是非国资机构,国有资金的特性都要求在其严格遵循相关的监管规定,以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
图 2 资金出资至基金产品
(二)法律框架
1.法律法规对国资机构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定义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更广,还包括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部门规章中国资机构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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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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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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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适用场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系列其他文章还将进一步探讨国资机构在S交易中的实际操作,从驱动因素、合规要求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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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北股交编辑负责人:林智勤、张凌云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编委会:金有元、钟凯文、周峰、刘雄平
执行编辑负责人:刘雄平、廖奕霖
本期执行编辑:王楠、蒋鑫诺、石祥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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