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新规》”),该规则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2005年12月生效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10号令”,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此举标志着近20年来电力市场迎来又一次重大变革。《新规》的修订旨在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发展。
《新规》规定了对电力市场运行的基本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电力市场成员的分类和职责、交易类型和方式、计量与结算、风险控制等内容。本文将从出台背景和目的、主要修订内容及对电力市场的影响三方面对该规则进行解读。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3日发布了10号令,10号令出台以来有效规范了电力市场建设,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了交易主体合法权益。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快速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构建,对修订10号令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家能源局基于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了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的修订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制度规则遵循,将有利于实现电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公平竞争,从而提升电力系统的整体效率和可靠性,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探索实践。
(二)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提供规范依据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省间壁垒等问题十分突出。
《新规》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统一各省市电力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减少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技术成本。未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是指,一套全国统一的基本规则(“1”)加上针对不同交易类型(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和市场运行具体规则(“N”)。《新规》则是该体系中最核心、最具统领性的规则,《新规》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正式落地。
除此之外,目前制定或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电力市场具体规则包括:
规范类型 |
规范名称 |
生效时间 |
交易类型 |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
2024.7.24 |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
202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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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20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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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
尚未生效(2024.10.8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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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规则 |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 |
2024.01.31 |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
2024.09.13 |
(三)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需要
2021年7月,席大大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强调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规》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
《新规》共11章45条,相较于10号令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电力市场范围,明确市场成员分类
根据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提出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1]的改革路线图,《新规》中将电力市场范围扩大并对市场成员进行了更清晰的分类,共分为三类:经营主体、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营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传统的发电、售电和用电主体,以及新型主体: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运营机构包括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2]
(二)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定义和交易方式
《新规》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是经营主体应当无偿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的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3]
图2.2 交易类型
(三)将电力市场准入机制明确为注册制
《新规》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该规定意味经营主体达到必要要求即可入市交易,不再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另行批准。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主体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合规形式审查。[4]
(四)新增容量交易
《新规》首次将容量交易作为独立的交易类型,并提出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5]。
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容量市场是以可靠性装机容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是一种为避免装机容量不足而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证系统总装机容量的充裕性,并为提供了可靠装机容量的机组或等同的需求响应负荷给予必要的补偿。建立容量市场,吸引电力投资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充裕度,体现国家对大力发展新能源持坚定不移态度。
(五)细化风险防控相关要求
《新规》提出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和系统安全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6]
(一)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新规》将10号令中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调整为“各类电力市场”,这意味着将加速实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的目标,助推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联运,促进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提高,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二)有利于提升电力行业盈利稳定性
与10号令相比,《新规》对市场成员的重新定义,使得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能够进入电力市场,为这些新兴主体建立了可稳定盈利的商业模式,增加了其经济收益。这不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电力市场中,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行业的效率。
(三)有利于加深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
《新规》将现货交易周期缩短,新增日内至实时交易。10号令中的交易类型中的电能现货交易(即现在的电力现货交易)交易周期为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的电能交易,而《新规》中调整电力现货交易周期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这充分提高了交易的频次,使得现货市场更加活跃,从而能够更好的有效反映电力价格变化和电力供需关系。
另外,《新规》在风险管理部分中删除了10号令“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的规定,调整为“引导市场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将使得电力交易价格逐步回归市场,由原来的强制转变为引导,更有助于回归电力的商品属性,提高交易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附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较10号令主要修订内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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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7月1日施行) |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12月1日施行) |
明确监管机构 |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
扩大市场范围 |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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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准入及退出的注册机制 |
第五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
第九条 电力市场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
提出容量交易 |
第十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 |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
保障中小企业利益,限制垄断行为 |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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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竞争机制 |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
第二十二条 ……有偿辅助服务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采取补偿机制,电力市场健全以后实行竞争机制。 |
删除“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开展市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维护电力市场安全。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改9号文“,中发〔2015〕9 号)中提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概括为“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三放开”是指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一独立是指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三强化”是指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2]见《新规》第4条。
[3]见《新规》第11、12条。
[4]见《新规》第5条。
[5]见《新规》第13条。
[6]见《新规》第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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