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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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1款)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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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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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第2款) |
按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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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 |
情节特别严重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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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1]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右侧3、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 |
1.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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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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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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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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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3、4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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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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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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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方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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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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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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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栏3、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
1.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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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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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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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2]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情节严重”中右侧3、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 |
1.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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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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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方“情节严重”中第3项至第8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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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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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2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万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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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量未达到上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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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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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方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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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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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刑法第) |
以营利为目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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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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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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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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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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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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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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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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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3] |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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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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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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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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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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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4] |
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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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5] |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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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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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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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7] |
其他严重情节 |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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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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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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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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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额或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2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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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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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实施上述规定行为,数额或数量达到前款第1-5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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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8] |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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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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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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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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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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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属于“发行”[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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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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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11] |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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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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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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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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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刑法》第219条、第220条)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情节严重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 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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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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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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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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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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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12] |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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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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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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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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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后果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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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14]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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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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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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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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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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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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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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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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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刑法》第282条第1款) |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剥夺政治权利 |
法定刑升格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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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刑法》第285条第2款、第4款) |
违反国家规定 |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1. 获取前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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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
2. 对前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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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 |
情节特别严重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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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15] |
1.获取支付结算、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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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追诉标准”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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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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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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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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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16] |
1. 数量或数额达到“追诉标准”1-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 |
(1)获取支付结算、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50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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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上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2500组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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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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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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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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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1.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第286条第1款) |
后果严重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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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第286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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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第286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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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 |
后果特别严重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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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8] |
第1类: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应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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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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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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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19] |
第1款、第2款 |
1.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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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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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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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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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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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
1.制作、提供、传输第1类病毒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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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2、3类病毒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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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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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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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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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别严重[20] |
第1款、第2款 |
1.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后果严重”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 |
(1)造成5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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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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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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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为5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5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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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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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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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
1. 制作、提供、传输第1类病毒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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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量或数额达到该行为“追诉标准”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 |
(1)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2、3类病毒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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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0人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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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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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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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 |
法定刑升格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犯罪所得 |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
|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22] |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 |
|
追诉标准[23] |
1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
||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 |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
||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24] |
||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该规定[25] |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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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27]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5万元以上 |
||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5万元以上 |
||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 |
||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28] |
||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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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30]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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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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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
法定刑升格 |
情节特别严重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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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酌情处罚(第398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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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32]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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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3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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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
故意泄露[34] |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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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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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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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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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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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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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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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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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35] |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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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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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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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泄露国家秘密 |
|||
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概念 |
表述 |
|||
基本罪状 |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
亲告罪 及例外 |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46条第2款) |
|||
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39] |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
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
||||
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40] |
引发群体性事件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
网络诽谤、侮辱行为[41] |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
|||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
||||
情节严重[42]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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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从重处罚[43] |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右侧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
||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
||||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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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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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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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追诉标准[44] |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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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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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231条)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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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
追诉标准[45] |
(一)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
|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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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
||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
||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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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181条第3款)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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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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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46] |
实施 “台独“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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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大处理[47] |
“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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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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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法定刑升格 |
情节特别严重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概念 |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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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状 |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法定刑升格 |
造成严重后果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司法认定 |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处罚[48] |
在数字化时代,AI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力量,其在数据获取与应用环节中的合规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分析和对过往案例的审视,可以看到,从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到数据加工和应用的合规性,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刑事风险的源头。
为了有效规避这些风险,AI技术的开发者和应用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防止数据偏见和歧视。在数据获取环节,应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在数据加工和应用环节,应采取严格的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对模型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生成内容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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